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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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目的事業專門知識。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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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衛生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目的事業專門知識。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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