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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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救護車運送轉診病人,得依醫療法之規定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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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救護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醫療機構救護車運送轉診病人時,可以依據醫療法的規定收取費用。根據財政部85年10月9日台財稅第851916512號函令,公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設置救護車機構可以收取費用,並且可以列入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該函令可以作為對救護車運送轉診病人收取費用的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的範例之一。
- 醫療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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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