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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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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市) 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配備、車身標識、救護紀錄表及使用丟應實施不定期檢查,每年並至少定期檢查一次。 救護車設置單位應依法令或衛生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對於衛生主管機關之檢查,救護車設置及其人員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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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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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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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救護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省 (市) 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配備、車身標識、救護紀錄表及使用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救護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