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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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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准擅自設置或使用救護車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警察及公路監理機關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救護車管理辦法第17條,法律上要求未經核准擅自設置或使用救護車者,應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警察及公路監理機關處理。根據這條法規,如果有人擅自設置或使用救護車,需要由相關單位來進行處理。例如,如果有私人擅自使用救護車進行救援活動,根據這條法規,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警察及公路監理機關可以介入處理此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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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救護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或使用救護車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警察及公路監理機關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救護車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