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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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執行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勤務時,隨車救護人員應填具救護紀錄表一式二份,一份交與該醫療機構參考,一份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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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救護車執行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勤務時,隨車救護人員應填具救護紀錄表一式二份,一份交與該醫療機構參考,一份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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