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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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執行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勤務,應配置救護人員二人。 前項救護人員,應由曾受緊急救護訓練者擔任,其訓練時數及內容,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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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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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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