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醫療儀器設置許可之審查,得邀集專家或委託專業團體為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同一醫療區或醫療次區內危險性醫療儀器之設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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