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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醫療法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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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得收取評鑑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執照時,得收取執照費。
  2. 2.前項評鑑費及執照費之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121 條授權衛福部辦理醫院評鑑收評鑑費、地方政府核發執照收執照費,費額由中央定之。

Q · 醫院評鑑費和診所執照費的收費依據在哪?

醫療法第 121 條,費額由衛福部定之

依醫療法第 121 條,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辦理醫院評鑑得收評鑑費,地方主管機關核發醫療機構執照時得收執照費;兩項費額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之。本條是醫院評鑑分級制度與執照制度的收費授權條文。

白話解讀

你大概沒想過「醫院評鑑」這四個字跟你有什麼關係。但每次你選醫院的時候,那些標榜「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的招牌,全部都是評鑑制度的產物。這條法律允許政府辦這個評鑑、收費用,也讓地方政府發醫療執照時收一筆執照費。表面上是行政規費的瑣事,背後是一個影響你健保給付、醫院能不能升等、能不能收特定重症病人的整套權力結構。你看到醫院花大錢搞硬體、招名醫,很大一部分動力來自這個評鑑:通過了,健保給付的點數變多、能接的轉診案件變多、品牌價值翻倍。沒通過,從醫學中心降級為區域醫院,年收入可能少幾十億。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121 條為行政規費授權規範: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得收取評鑑費、地方主管機關核發醫療機構執照得收取執照費,並將費額決定權保留給中央主管機關,避免地方任意訂價,維持醫療管制的公益性與一致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院評鑑結果哪裡查?

衛福部醫事司官網有公開的醫院評鑑結果查詢系統,可看評鑑等級、通過項目與有效期限。除了等級,更要看教學醫院評鑑結果,能通過代表它有完整住院醫師訓練體系。

Q2診所執照費要繳多少?

費額由衛福部公告,依機構規模從數千到數萬不等。本條只是收費法源,真正貴的是消防、無障礙、設備標準的合規成本。

Q3醫院評鑑費的法源是什麼?

醫療法第 121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得收取評鑑費,費額由中央定之。

Q4醫院評鑑費和執照費有什麼差別?

評鑑費由中央(衛福部)對受評醫院收,執照費由地方政府對申請執照者收,但兩者費額都由中央決定。

Q5什麼是醫院評鑑?

中央主管機關對醫院設備、人力、服務品質的分級評核,結果決定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的分級。

Q6醫院評鑑跟教學醫院評鑑差在哪?

醫院評鑑定醫療機構分級,教學醫院評鑑則認定其住院醫師訓練體系是否完整,兩者分開評。

Q7醫院評鑑結果怎麼查?

上衛福部醫事司官網的醫院評鑑結果查詢系統,輸入醫院名稱即可看等級、通過項目與有效期限。

Q8申請醫療機構執照要準備什麼?

依醫療法第 15 條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並繳執照費後始得開業。

Q9醫院評鑑費由誰負擔?

由申請評鑑的醫院負擔,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Q10評鑑費由中央收 vs 執照費由地方收,為何分開?

評鑑是中央辦理(全國一致分級),執照核發屬地方權限,故收費機關不同,但費額統一由中央定避免地方自肥。

Q11醫院評鑑沒過會退評鑑費嗎?

評鑑費是辦理評鑑作業的對價,與評鑑結果無關,通常不因未通過而退費,具體依公告收費標準。

Q12醫療法 121 vs 規費法哪個是收費依據?

規費法第 7 條是行政規費的一般性依據,醫療法 121 條是醫療領域的特別授權,特別法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收費機關適用對象費額決定
評鑑費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申請醫院評鑑的醫院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執照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醫療機構執照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收費機關

評鑑費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
執照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適用對象

評鑑費
申請醫院評鑑的醫院
執照費
申請核發醫療機構執照者

費額決定

評鑑費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執照費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立法沿革 1

(0930409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得收取評鑑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執照時,得收取執照費。   前項評鑑費及執照費之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或核發執照,得收取費用;至其費額,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304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或核發執照,得收取費用;至其費額,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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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12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得收取評鑑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執照時,得收取執照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1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