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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121 條

  1. 1.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得收取評鑑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執照時,得收取執照費。
  2. 2.前項評鑑費及執照費之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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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121 條授權衛福部辦理醫院評鑑收評鑑費、地方政府核發執照收執照費,費額由中央定之。

Q · 醫院評鑑費和診所執照費的收費依據在哪?

依醫療法第 121 條,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辦理醫院評鑑得收評鑑費,地方主管機關核發醫療機構執照時得收執照費;兩項費額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之。本條是醫院評鑑分級制度與執照制度的收費授權條文。

白話解讀

你大概沒想過「醫院評鑑」這四個字跟你有什麼關係。但每次你選醫院的時候,那些標榜「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的招牌,全部都是評鑑制度的產物。這條法律允許政府辦這個評鑑、收費用,也讓地方政府發醫療執照時收一筆執照費。表面上是行政規費的瑣事,背後是一個影響你健保給付、醫院能不能升等、能不能收特定重症病人的整套權力結構。你看到醫院花大錢搞硬體、招名醫,很大一部分動力來自這個評鑑:通過了,健保給付的點數變多、能接的轉診案件變多、品牌價值翻倍。沒通過,從醫學中心降級為區域醫院,年收入可能少幾十億。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121 條為行政規費授權規範: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得收取評鑑費、地方主管機關核發醫療機構執照得收取執照費,並將費額決定權保留給中央主管機關,避免地方任意訂價,維持醫療管制的公益性與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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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院評鑑費的法源是什麼?

醫療法第 121 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得收評鑑費。

Q2診所執照費要繳多少?

依衛福部公告收費標準,從數千到數萬不等,本條只是收費授權法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收費機關適用對象費額決定
評鑑費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申請醫院評鑑的醫院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執照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醫療機構執照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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