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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醫療法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得收取評鑑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執照時,得收取執照費。
  2. 前項評鑑費及執照費之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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