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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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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社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下: 一、法人設立目的及名稱。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姓名及住所。 四、財產種類及數額。 五、設立機構之所在地及類別與規模。 六、財產總額及各社員之出資額。 七、許可之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48 條規定醫療社團法人設立應登記七項:名稱、事務所、董監事、財產、機構、各社員出資額、許可日,皆為對外公示資料。

Q · 醫療社團法人設立要登記哪些事項?

七項:名稱、事務所、董監事、財產、機構、出資額、許可日

依醫療法第 48 條,醫療社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七項:一、設立目的及名稱;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三、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姓名及住所;四、財產種類及數額;五、設立機構所在地及類別與規模;六、財產總額及各社員之出資額;七、許可之年、月、日。這七項是公示資料,利害關係人皆可查閱,日後股權、董事、財產爭議都回頭看這份登記。

白話解讀

醫療社團法人不是普通公司,它是一種特殊的法律生物:一半像公司(可以有出資、有股權概念)、一半像非營利機構(受嚴格管制)。這條規定設立時必須登記七件事,看起來像行政流程清單,但每一項都是後續所有爭議的起跑線。你要當社員、要當董事、要當投資人,第一件事就是去看這份登記內容。董事長是誰、財產有多少、各社員出資多少,這些不是給政府看的形式資料,是公示資料,任何利害關係人都能查。日後股權糾紛、董事爭議、財產分配,回頭看的第一份文件就是當年的設立登記。沒登記到的事項,事後想主張幾乎沒立場。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48 條為醫療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規範,列舉七項應登記事項,使法人的組織結構、人事配置與財產狀況對外公示,作為投資人、債權人、病患及主管機關判斷其真偽與健全度的法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療社團法人跟一般診所、醫院差在哪?

一般診所是個人開業,醫院可能是公立、私立或財團法人。醫療社團法人是民國93年新增型態,要有社員出資、董事會,設立須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第47條),登記事項要公示(第48條),社員可保有財產權並轉讓持分(第49條)。看到「醫療社團法人」字樣,代表這是有股東結構的營利導向組織,財務透明度比個人診所高。

Q2醫療社團法人登記事項變更要怎麼辦?

依第51條,董事長、董事、財產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要辦變更登記;組織章程變更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未辦變更登記者對外仍以原登記為準,舊董事長對外簽的文件可能仍有效。每次董事改選、財產增減、地址變更都應在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

Q3醫療社團法人設立要登記哪七項?

名稱目的、主分事務所、董監事姓名住所、財產種類數額、設立機構所在地類別規模、財產總額及各社員出資額、許可年月日。

Q4醫療社團法人是什麼?

民國93年醫療法新增、由社員出資設立並受嚴格管制的醫療法人,社員可保有財產權並轉讓持分。

Q5什麼叫設立登記的公示效力?

登記內容對所有第三人發生效力,內部章程與登記不一致時以登記為準。

Q6醫療社團法人由誰主管?

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設立須其許可,登記事項受其監督。

Q7醫療社團法人怎麼辦設立登記?

備章程與設立計畫書 → 申請衛福部許可 → 取得許可日 → 確認七項事項 → 辦理設立登記 → 保存謄本。

Q8怎麼查一間醫療社團法人是不是空殼?

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謄本,核對許可日、財產總額、董事名單與各社員出資額。

Q9登記事項變更怎麼辦?

依第51條辦變更登記,章程變更須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未登記者對外以原登記為準。

Q10投資醫療社團法人前要做什麼?

花約一千元申請設立登記謄本,把七項與對方口頭說法逐一核對,對得上才有法律基礎。

Q11醫療社團法人 vs 醫療財團法人差在哪?

社團法人有社員出資、可分配結餘並轉讓持分;財團法人捐助設立、無社員、財產不可分配。

Q12醫療社團法人 vs 一般診所差在哪?

診所是醫師個人開業、資訊不公示;社團法人有股東結構、董監事與財產全部對外公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醫療社團法人醫療財團法人一般診所
設立基礎社員出資設立捐助財產設立醫師個人開業
出資權利社員保有財產權、可轉讓持分(第49條)無社員、財產不可分配醫師個人所有
登記公示七項對外公示(第48條)捐助章程公示僅開業登記
結餘分配提撥10%以上後可分配(第53條)不得分配歸醫師個人

醫療社團法人

設立基礎
社員出資設立
出資權利
社員保有財產權、可轉讓持分(第49條)
登記公示
七項對外公示(第48條)
結餘分配
提撥10%以上後可分配(第53條)

醫療財團法人

設立基礎
捐助財產設立
出資權利
無社員、財產不可分配
登記公示
捐助章程公示
結餘分配
不得分配

一般診所

設立基礎
醫師個人開業
出資權利
醫師個人所有
登記公示
僅開業登記
結餘分配
歸醫師個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医療法 第44条(医療法人設立の登記事項)
韓國의료법 제48조(의료법인의 설립 허가 및 등기)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751111 制定)

醫院、診所之病歷,應指定適當之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十年。   病歷內容應清晰、詳實、完整。醫院之病歷並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立法理由醫院、診所應善盡病歷製作、保管之責,以提高醫療服務品質。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社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下:   一、法人設立目的及名稱。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姓名及住所。   四、財產種類及數額。   五、設立機構之所在地及類別與規模。   六、財產總額及各社員之出資額。   七、許可之年、月、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醫療社團法人登記事項目的在於使第三人得以瞭解法人內部組織、設立機構及財產之結構,而此類結構易於變動而不宜書入章程者應列為登記事項。   三、法人財產除總額外,亦應登記個別社員之出資額,以杜免爭議。但有以現金以外財產出資者,應依章程規定換算金額,定其出資比例。此一出資額之估算有不實者,主管機關應裁減或命令補足之,以免浮濫,有損該醫療社團法人之財務健全。   四、至於社員得否分配盈餘及如何分配,應規定於章程。但應容許「不分配盈餘」及「得分配盈餘」之社團法人並存,故不列為章程應記載事項。

  • 社團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住所名詞
(0751111 制定)

醫院、診所應善盡病歷製作、保管之責,以提高醫療服務品質。

(09304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醫療社團法人登記事項目的在於使第三人得以瞭解法人內部組織、設立機構及財產之結構,而此類結構易於變動而不宜書入章程者應列為登記事項。   三、法人財產除總額外,亦應登記個別社員之出資額,以杜免爭議。但有以現金以外財產出資者,應依章程規定換算金額,定其出資比例。此一出資額之估算有不實者,主管機關應裁減或命令補足之,以免浮濫,有損該醫療社團法人之財務健全。   四、至於社員得否分配盈餘及如何分配,應規定於章程。但應容許「不分配盈餘」及「得分配盈餘」之社團法人並存,故不列為章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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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48 條規定:「醫療社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下: 一、法人設立目的及名稱。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