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48 條
醫療社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下: 一、法人設立目的及名稱。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姓名及住所。 四、財產種類及數額。 五、設立機構之所在地及類別與規模。 六、財產總額及各社員之出資額。 七、許可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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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48 條規定醫療社團法人設立應登記七項:名稱、事務所、董監事、財產、機構、各社員出資額、許可日,皆為對外公示資料。
Q · 醫療社團法人設立要登記哪些事項?
依醫療法第 48 條,醫療社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七項:一、設立目的及名稱;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三、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姓名及住所;四、財產種類及數額;五、設立機構所在地及類別與規模;六、財產總額及各社員之出資額;七、許可之年、月、日。這七項是公示資料,利害關係人皆可查閱,日後股權、董事、財產爭議都回頭看這份登記。
白話解讀
醫療社團法人不是普通公司,它是一種特殊的法律生物:一半像公司(可以有出資、有股權概念)、一半像非營利機構(受嚴格管制)。這條規定設立時必須登記七件事,看起來像行政流程清單,但每一項都是後續所有爭議的起跑線。你要當社員、要當董事、要當投資人,第一件事就是去看這份登記內容。董事長是誰、財產有多少、各社員出資多少,這些不是給政府看的形式資料,是公示資料,任何利害關係人都能查。日後股權糾紛、董事爭議、財產分配,回頭看的第一份文件就是當年的設立登記。沒登記到的事項,事後想主張幾乎沒立場。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48 條為醫療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規範,列舉七項應登記事項,使法人的組織結構、人事配置與財產狀況對外公示,作為投資人、債權人、病患及主管機關判斷其真偽與健全度的法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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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社團法人設立要登記哪七項?▾
名稱目的、主分事務所、董監事姓名住所、財產種類數額、設立機構所在地類別規模、財產總額及各社員出資額、許可年月日。
Q2醫療社團法人跟醫療財團法人差在哪?▾
社團法人有社員出資、可保有財產權並轉讓持分(第49條);財團法人是捐助設立、無社員、財產不可分配。
Q3出資額沒登記會怎樣?▾
登記是對世公示,口頭約定的出資沒進設立登記,日後分配時連社員身分都難舉證。
Q4醫療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事項變更怎麼辦?▾
依第51條辦變更登記;章程變更須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未登記者對外仍以原登記為準。
Q5登記內容可以給外人查嗎?▾
可以。七項皆為公示資料,投資前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謄本核對。
Q6醫療社團法人由誰主管?▾
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設立須其許可(第47條),登記事項受其監督。
Q7財產登記只寫總額可以嗎?▾
不行。第48條要求登記財產種類及數額+各社員出資額,須逐筆明細,模糊登記日後分配易爭議。
Q8醫療社團法人是哪一年才有的制度?▾
民國93年(2004)醫療法大修新增,目的是讓醫院能合法引入民間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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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醫療社團法人 | 醫療財團法人 | 一般診所 |
|---|---|---|---|
| 設立基礎 | 社員出資設立 | 捐助財產設立 | 醫師個人開業 |
| 出資權利 | 社員保有財產權、可轉讓持分(第49條) | 無社員、財產不可分配 | 醫師個人所有 |
| 登記公示 | 七項對外公示(第48條) | 捐助章程公示 | 僅開業登記 |
| 結餘分配 | 提撥10%以上後可分配(第53條) | 不得分配 | 歸醫師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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