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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醫療法 第 90 條

  1. 1.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醫療網計畫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該計畫,就轄區內醫療機構之設立或擴充,予以審查。但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准。
  2. 2.對於醫療設施過賸區域,主管機關得限制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之設立或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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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90條規定,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須依醫療網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大型醫院須報中央核准,醫療設施過賸區域並得限制設立。

Q · 開醫院或診所是不是有錢有執照就能開?

依醫療法第90條,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中央醫療網計畫審查;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還要報衛福部核准。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在醫療設施過賸區域,主管機關可直接限制新設或擴充,所以選錯地點可能整案被駁回,理由是「該區醫療資源已過剩、不符醫療網計畫」。

白話解讀

你以為開醫院只要有錢、有醫師、有地就可以了?完全錯。這條是醫療機構設立的把關大門。所有想新設或擴充的醫療機構,都要經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一定規模以上的大型醫院」更要報衛福部核准。這背後的邏輯是:醫療不是純粹的市場行為,讓資本想開哪就開哪,結果就是都市醫院蓋一堆、偏鄉沒人去。所以政府用審查權當篩網,過濾不符合醫療網計畫的設立案。更狠的是第二項:在醫療設施過剩的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限制」新設或擴充。換句話說,如果你想在台北市精華區開一間新的綜合醫院,可能直接被打回票,理由是「這裡醫療設施已經過剩」。這條的真正功能是把醫療市場從純粹競爭,變成有方向的引導。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90條為醫療機構設立管制之核心規範,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中央訂定之醫療網計畫,審查轄區內醫療機構之設立或擴充;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授權主管機關對醫療設施過賸區域,限制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之設立或擴充,將醫療市場由純粹競爭轉為有方向之資源引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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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開醫院一定要主管機關核准嗎?

是。設立或擴充都要依醫療網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大型醫院還要報中央核准。

Q2什麼叫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

通常以病床數認定,達相當規模(如數百床以上)即須報中央核准,具體門檻見施行細則與衛福部公告。

Q3醫療設施過剩區域真的會被限制設立嗎?

會。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對過賸區域限制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之設立或擴充。

Q4設立申請被駁回怎麼救濟?

屬行政處分,可於收到處分書30日內提訴願,再循行政訴訟。

Q5護理之家擴充也受這條限制嗎?

受限。93年修正後過賸區域之限制對象已擴及護理機構。

Q6怎麼知道我要開的地點是不是過剩區?

設立計畫前先向當地衛生局查詢該區是否屬醫療資源過賸或缺乏區。

Q7居民能爭取在缺乏區新設醫院嗎?

可。依醫療網計畫精神,可聯合請願衛生局將該區列為資源缺乏區並核准新設。

Q8這條跟醫療法第14條差在哪?

第90條是依醫療網計畫的審查與過剩限制,第14條是醫院設立擴充許可後始得申請建照的程序門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facilitylarge_hospital
審查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判準是否符合醫療網計畫資源密集決定收回中央,避免地方政治干預
過賸區待遇得被限制新設或擴充(含護理機構)同受過賸區限制,且核准門檻更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医療法第30条の4(医療計画)及び病床過剰地域における開設・増床の勧告制度(基準病床数による病床規制)
🇰🇷 韓國의료법상 의료기관 개설 체계 + 지역보건법상 지역보건의료계획(단, 한국은 CON식 병상총량 규제가 상대적으로 약함)
🇨🇳 中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 德國Krankenhausfinanzierungsgesetz (KHG) §6 i.V.m. §8 — Krankenhausplanung der Länder(病院計畫與納入計畫之床位需求審查)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6122-1 ss. — régime d'autorisation des activités de soins par l'ARS(schéma régional de santé)
🇺🇸 美國Certificate of Need (CON) laws — 州層級制度(聯邦 National Health Planning and Resources Development Act 1974 已於 1987 廢止,約 35 州保留 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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