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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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科主任及人事單位應督促所屬醫師遵守專勤服務之規定,加強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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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第 6 條,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的首長、副首長、科主任及人事單位有責任督促所屬醫師遵守專勤服務之規定,並加強查察。該條規定強調了對醫師專勤服務的監督和管理,以確保醫師遵守相關的法規和規定。根據本案例中的相關裁判書,可見本條所述之首長、副首長、科主任及人事單位應督促所屬醫師遵守專勤服務之規定的責任,並在違反規定的情況下加強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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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