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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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師專勤服務績效優良者,得依下列方式酌予獎勵: 一、列為獎勵金評分依據。 二、列為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依據。 三、派赴國內、外進修。 四、其它適當獎勵或表揚。
- 2.前項第一款所稱獎勵金,其發給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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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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