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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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違反第二條至第四條之規定者,除依有關法令懲處外,其有違反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追回其自違反規定之日起所領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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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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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至第四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懲處名詞
- 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條文
-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 2 條條文
-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 3 條條文
-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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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