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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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當醫療機構因違反醫療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而被要求歇業或撤銷、廢止開業執照時,應該將其招牌拆除。這項規定是要求醫療機構在受到處分時,必須將招牌拆除,以示該醫療機構的營運狀態。這項規定為保障民眾權益,確保他們不會前往已被處分的醫療機構就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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