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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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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當醫療機構因違反醫療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而被要求歇業或撤銷、廢止開業執照時,應該將其招牌拆除。這項規定是要求醫療機構在受到處分時,必須將招牌拆除,以示該醫療機構的營運狀態。這項規定為保障民眾權益,確保他們不會前往已被處分的醫療機構就診。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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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