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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其檢查及資料蒐集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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