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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財團法人之合併,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合併契約書。 二、合併計畫書。 三、合併前各醫療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 四、合併前各醫療財團法人之財產目錄及財務報表。 五、合併前各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通過合併之會議紀錄。 六、合併後存續或另立醫療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 七、合併後存續或另立醫療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 八、合併後存續或另立醫療財團法人二年內之業務計畫、預算書及所需營運資金。
  2. 前項第七款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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