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39 條
- 1.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其他同質性醫療法人合併之。
- 2.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應於兩週內作成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並通知債權人。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準用之。
- 3.因合併而消滅之醫療法人,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醫療法人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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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39 條規定,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同質性法人合併,消滅法人的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法人概括承受。
Q · 我看病的醫院被合併了,原本沒解決的糾紛和欠款怎麼辦?
依醫療法第 39 條第三項,因合併而消滅之醫療法人,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醫療法人「概括承受」。意思是舊醫院消失後,它欠的錢、簽的合約、對員工的承諾、甚至未爆發的醫療糾紛責任,全部由新醫院承接,你不需要去追那家不存在的醫院。此外合併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兩週內須通知全部債權人。
白話解讀
你知道醫院也能像公司一樣「合併」嗎?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大部分人從沒想過的事:兩家醫療法人可以合而為一,但不是私下談談就能做,必須拿到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的許可才算數。而且這裡有個關鍵限制:只能跟「同質性」的醫療法人合併,財團法人不能跟社團法人合併。合併後兩週內必須做完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通知所有債權人,被合併消滅的那家醫院,它的所有權利義務(包括欠你的錢、跟你簽的合約、對員工的承諾),全部由新醫院「概括承受」。這四個字是你最重要的武器:你不用去追那家消失的醫院,新醫院就是欠你錢的人。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39 條為醫療法人合併的程序性規範,要求醫療法人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僅能與同質性醫療法人(財團法人對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對社團法人)合併;合併後兩週內應作成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並通知債權人,因合併而消滅之醫療法人,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醫療法人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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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 39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醫療法人合併的三道程序: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兩週內通知債權人、消滅法人權利義務由存續法人概括承受。
Q2什麼是概括承受?▾
指合併後存續法人全盤接收消滅法人的全部權利與義務,包括債務、合約、勞動關係與潛在糾紛責任。
Q3醫院合併一定要主管機關許可嗎?▾
是。醫療法人合併屬非營利組織重整,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許可才生效。
Q4財團法人能跟社團法人合併嗎?▾
不能。第一項要求只能與同質性醫療法人合併,財團對財團、社團對社團。
Q5醫院沒通知債權人就合併合法嗎?▾
不合法。第二項準用公司法第 74 條第 1 項,合併後兩週內須通知全部債權人。
Q6合併後我的醫療糾紛要告誰?▾
告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醫療法人,依概括承受原則承接原糾紛責任。
Q7我是醫院員工,合併後年資會重算嗎?▾
不會。勞動契約與年資、特休、退休金提撥由存續法人概括承受,是延續非重啟。
Q8合併後存續法人多久要完成財產清冊?▾
許可合併後兩週內須作成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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