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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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其他同質性醫療法人合併之。
- 2.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應於兩週內作成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並通知債權人。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準用之。
- 3.因合併而消滅之醫療法人,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醫療法人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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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39 條規定,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同質性法人合併,消滅法人的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法人概括承受。
Q · 我看病的醫院被合併了,原本沒解決的糾紛和欠款怎麼辦?
找合併後存續的醫院,它概括承受全部責任
依醫療法第 39 條第三項,因合併而消滅之醫療法人,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醫療法人「概括承受」。意思是舊醫院消失後,它欠的錢、簽的合約、對員工的承諾、甚至未爆發的醫療糾紛責任,全部由新醫院承接,你不需要去追那家不存在的醫院。此外合併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兩週內須通知全部債權人。
白話解讀
你知道醫院也能像公司一樣「合併」嗎?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大部分人從沒想過的事:兩家醫療法人可以合而為一,但不是私下談談就能做,必須拿到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的許可才算數。而且這裡有個關鍵限制:只能跟「同質性」的醫療法人合併,財團法人不能跟社團法人合併。合併後兩週內必須做完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通知所有債權人,被合併消滅的那家醫院,它的所有權利義務(包括欠你的錢、跟你簽的合約、對員工的承諾),全部由新醫院「概括承受」。這四個字是你最重要的武器:你不用去追那家消失的醫院,新醫院就是欠你錢的人。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39 條為醫療法人合併的程序性規範,要求醫療法人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僅能與同質性醫療法人(財團法人對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對社團法人)合併;合併後兩週內應作成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並通知債權人,因合併而消滅之醫療法人,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醫療法人概括承受。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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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院合併後,我之前的醫療糾紛還能告嗎?
可以,而且要告新的醫療法人。第三項明文規定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醫療法人概括承受,意思是新醫院承接舊醫院的所有責任,包括醫療侵權。內行人提示:合併前後是醫療糾紛和解的最佳時機,因為對方為了讓合併順利通過會更願意一次性解決。
Q2醫院沒通知我就合併了,這合法嗎?
不合法。第二項準用公司法第74條第1項,醫療法人合併後兩週內必須通知所有債權人。沒有通知就完成合併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你可以向衛福部陳情或主張該合併對你不生效力。內行人提示:保留所有原始債權證明文件,這在後續主張權利時是關鍵證據。
Q3為什麼財團法人不能跟社團法人合併?
因為第一項要求同質性醫療法人才能合併。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由捐助章程治理,社團法人以人為基礎、有社員大會。治理結構完全不同,強行合併會改變捐助人原始意思。內行人提示:許多醫療集團想擴張時會撞到這道牆,必須先轉型或另設分院而不是合併。
Q4醫療法 39 條是什麼?
規範醫療法人合併的程序,建立許可制、債權人通知、概括承受三層保護,是醫院合併時利害關係人權益的核心依據。
Q5什麼是概括承受?
合併後存續或另立法人全盤承接消滅法人的全部權利與義務,包括債務、合約、勞動關係與潛在糾紛責任,債權人不必另尋已消滅的法人。
Q6什麼叫同質性醫療法人?
治理結構相同的醫療法人。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社團法人以人為基礎,僅能同型合併,財團不可與社團合併。
Q7醫療法人合併和一般公司合併差在哪?
醫療法人合併須主管機關事前許可、限同質性對象;公司合併原則股東會決議即可、無同質性限制。兩者皆有概括承受。
Q8醫療法人怎麼合併?
提出申請 →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兩週內作成財產目錄與資產負債表 → 通知全部債權人 → 合併基準日由存續法人概括承受。
Q9醫院合併後我要怎麼主張債權?
收到通知後書面回覆主張債權,要求合併前清償或提供擔保;合併完成後依概括承受向存續法人請求。
Q10怎麼證明醫院合併程序有瑕疵?
保留原始債權證明,比對是否在兩週內收到合併通知;未獲通知即可向衛福部陳情程序違反公司法 74 條準用規定。
Q11合併後員工年資怎麼算?
勞動契約與年資、特休、退休金提撥由存續法人概括承受,是延續不是重啟,不會歸零重算。
Q12醫療法人合併 vs 解散差在哪?
合併後權利義務由存續法人概括承受、組織延續;解散則進入清算、賸餘財產依章程歸屬,法人終局消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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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51111 制定)
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令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許可。
立法理由參照民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本條定明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之處理方式及程序。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其他同質性醫療法人合併之。 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應於兩週內作成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並通知債權人。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準用之。 因合併而消滅之醫療法人,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醫療法人概括承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高經營之效率,應容許醫療法人之合併。但程序上應先經社員總會之重度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許可。爰增訂第一項。 三、第二項規定法人合併時,為保障債權人權益,應準用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第三項明定法人合併後,其權利義務之概括承受。
- 醫療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承受名詞
- 公司法 第 73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74 條條文
參照民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本條定明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之處理方式及程序。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高經營之效率,應容許醫療法人之合併。但程序上應先經社員總會之重度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許可。爰增訂第一項。 三、第二項規定法人合併時,為保障債權人權益,應準用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第三項明定法人合併後,其權利義務之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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