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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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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院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設立或擴充許可,應檢附設立或擴充計畫書及計畫摘要表。
  2. 2.前項設立或擴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院基本資料。 二、醫院設立或擴充宗旨、規劃發展方向及目標。 三、當地醫療資源概況及病人來源分析。 四、設立或擴充規模。 五、設立或擴充後三年內之醫療業務概況預估。 六、設立或擴充之財務規劃書。 七、醫院設立或擴充之硬體工程,並附全院各建物之位置圖及建築物平面圖(含各病房、診間及其他設施之配置圖)。 八、預定開業日期、病床開放期程。 九、擴充者,並應載明醫院之現況。
  3. 3.醫院之設立或擴充經許可後,其設立或擴充地點、病床數或總樓地板面積有變更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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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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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醫院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設立或擴充許可,應檢附設立或擴充計畫書及計畫摘要表。前項設立或擴充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