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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1. 1.本法第十四條所稱醫院之擴充,指醫院總樓地板面積之擴增或病床之增設。
  2. 2.前項所定病床,指急性一般病床、慢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慢性一般病床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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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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