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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新醫療技術,指醫療處置之安全性或效能,尚未經醫學證實或經證實而該處置在國內之施行能力尚待證實之醫療技術;所稱新藥品,指藥事法第七條所定之藥品;所稱新醫療器材,指以新原理、新結構、新材料或新材料組合所製造,其醫療之安全性或效能尚未經醫學證實之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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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cehan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可以看本法第78和79條: 其78為施行人體試驗條件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疾病預防需要,教學醫院經訂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核准。(教學醫院-擬定計畫-審查-中央核准-實施人體試驗) 79為人體試驗同意書,必須善盡醫療上的注意,並取得受試者之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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