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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
  2. 人體試驗之施行應尊重接受試驗者之自主意願,並保障其健康權益與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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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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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8條是指當醫療機構想要試驗新的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或是學名藥的生體可用率和生體相等性時,需要在人體上進行試驗研究。在進行試驗時,必須尊重接受試驗者的自主意願,並保障其健康權益和隱私權。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醫療機構想要試驗一種新的藥品,他們需要在人體上進行試驗研究。在進行試驗時,必須先徵得接受試驗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他們的健康權益和隱私權。這樣才能確保試驗的合法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