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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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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
人體試驗之施行應尊重接受試驗者之自主意願,並保障其健康權益與
隱私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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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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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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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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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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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醫療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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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醫療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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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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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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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醫事人力及設施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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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教學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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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醫事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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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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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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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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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8條是指當醫療機構想要試驗新的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或是學名藥的生體可用率和生體相等性時,需要在人體上進行試驗研究。在進行試驗時,必須尊重接受試驗者的自主意願,並保障其健康權益和隱私權。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醫療機構想要試驗一種新的藥品,他們需要在人體上進行試驗研究。在進行試驗時,必須先徵得接受試驗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他們的健康權益和隱私權。這樣才能確保試驗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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