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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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建立前條第三款所定院內感染管制制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月製作調查報表。 二、指派醫師負責院內感染管制制度之實施。 三、指派曾受感染管制訓練之護理人員,負責執行感染管制例行工作;其人員配置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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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醫院建立前條第三款所定院內感染管制制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月製作調查報表。 二、指派醫師負責院內感染管制制度之實施。 三、指派曾受感染管制訓練之護理人員,負責執行感染管制例行工作;其人員配置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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