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醫療法施行細則6

快速跳轉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醫療機構之開業,其申請人如下: 一、私立醫療機構,為負責醫師。 二、公立醫療機構,為代表人。 三、醫療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或法人附設醫療機構,為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6條,針對醫療機構開業申請人的身分要求做了明確的規定。私立醫療機構的申請人需為負責醫師,公立醫療機構的申請人需為代表人,而醫療法人設立的醫療機構或附設醫療機構的申請人需為法人。 根據上述的判決書及裁判書,可以提到醫療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了醫療機構必須置負責醫師,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同時,裁判書也提到了醫療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了醫療機構有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的情形,可以撤銷其開業執照,并依醫師法於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因此,可以看出醫療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是為了保障醫療機構的正常運作,確保有合格的負責醫師負責醫療業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醫療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所定醫療機構之開業,其申請人如下: 一、私立醫療機構,為負責醫師。 二、公立醫療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