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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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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五條
所定醫療機構之開業,其申請人如下: 一、私立醫療機構,為負責醫師。 二、公立醫療機構,為
代表人
。 三、
醫療法
人設立之醫療機構或
法人
附設醫療機構,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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