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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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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機構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 二、負責醫師之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診療科別之醫師證明文件。 四、醫療機構平面簡圖。 五、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 六、設施、設備之項目。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2. 2.前項醫療機構為醫院者,並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文件;為醫療法人設立者,並應檢附其法人登記證書。
  3. 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開業申請之審查,應派員履勘,經審查合格者,發給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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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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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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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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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醫療機構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 二、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