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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登記,經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2. 前項開業申請,其申請人之資格、申請程序、應檢具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說,任何想要開設醫療機構的人,必須先向當地政府申請核准登記,並取得開業執照,才能開始營業。如果登記事項有任何變更,也必須在三十天內辦理變更登記。申請人的資格、程序、文件等事項,則由中央政府負責定義。 舉個例子,小明想要開一家診所,他必須先向當地政府申請核准登記,並取得開業執照,才能開始營業。如果他的診所地址或名稱有任何變更,他必須在三十天內辦理變更登記。申請程序和所需文件,則需要遵循中央政府所定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