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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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登記事項如下: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連絡電話。 二、負責醫師之姓名、住址及連絡電話。 三、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之床數、日期及文號。 四、開放使用床數,包括各類病床數及各病房之病床數。 五、診療科別及該登記科別之醫師姓名。 六、醫療機構之總樓地板面積。 七、設施、設備之項目。 八、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記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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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醫療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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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