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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醫療機構名稱。 三、負責醫師。 四、診療科別。 五、開放使用床數。 六、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載事項。
  2. 醫療機構之診療科別,符合本標準規定者,不得申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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