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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 17 條

  1. 1.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醫療機構名稱。 三、負責醫師。 四、診療科別。 五、開放使用床數。 六、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載事項。
  2. 2.醫療機構之診療科別,符合本標準規定者,不得申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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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7條規定,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應詳細登載申請人、醫療機構名稱、負責醫師、診療科別、開放使用床數,以及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載的事項。這意味著各個醫療機構在申請開業執照時,需提供完整的相關資料,包括診療科別等。 依據醫事設施法第15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根據以上法條,負責醫師在醫療機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需要對機構的醫療業務進行監督。在申請開業執照時,應登載負責醫師的相關資訊,以確保其負責醫師的資格合法及符合相關法規。 此外,根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7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所設置的診療科別必須符合相關標準規定,否則將無法申請設置。這項規定旨在確保診療科別的設置符合法定標準,並且符合相關醫療服務的需求。 在實際案例中,若有一家醫療機構申請開業執照,但其所設置的診療科別不符合相關標準規定,則依法不得通過申請,需要進行修正或調整後重新申請設置。這顯示了該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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