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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院之診療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置。
  2. 前項辦法未規定之分科或細分科,醫院得依需要登記設置。但細分科之登記設置,應經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始得登記設置其細分科。
  3. 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開業執照不予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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