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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 18 條

  1. 1.醫院之診療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置。
  2. 2.前項辦法未規定之分科或細分科,醫院得依需要登記設置。但細分科之登記設置,應經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始得登記設置其細分科。
  3. 3.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開業執照不予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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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醫院的診療科別必須按照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置。然而,如果前述辦法未規定的分科或細分科,醫院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登記設置。但是,對於細分科的登記設置,必須經過已依規定登記設置的診療科別方可進行登記設置。值得一提的是,依照前述規定進行登記設置的診療科別,其開業執照上不會予以登載。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 -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根據法規資料庫所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某醫院根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 18 條的規定,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進行了登記設置,並未違反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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