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醫師執業,應辦理登記其執業科別,並應以其執業醫療機構經核准登記之診療科別範圍內辦理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9條,醫師執業時必須辦理登記其執業科別,並且必須以其執業醫療機構經核准登記之診療科別範圍內辦理登記。這表示醫師執業時,必須遵循其醫療機構診療科別範圍,並在該範圍內辦理登記。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醫師的執業行為符合其所在醫療機構的核准診療科別範圍內的規定。 參考資料: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9條 根據上述法規,例如在醫療機構設立內科科別和外科科別,醫師執業時必須辦理登記其執業科別,分別在內科和外科科別範圍內辦理登記。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