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文化主管機關應輔導、獎勵、推動人民心理健康促進、病人精神生活充實、藝文活動參與及藝文相關創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13條要求文化主管機關輔導、獎勵、推動心理健康促進與病人藝文參與,是文化部介入心理健康政策、民間申請藝文補助的法源依據。
Q · 藝文活動跟心理健康有關,申請補助該找哪個部會?
找文化部,法源是精神衛生法第13條
依精神衛生法第 13 條,文化主管機關(中央為文化部、地方為文化局)負有輔導、獎勵、推動心理健康促進與病人藝文參與的法定任務。因此若計畫主軸涉及心理健康或病友藝文參與,引用本條向文化部或地方文化局申請補助,比走衛福部管道更對位、競爭通常也較少。
白話解讀
你看過某些公立美術館辦的「療癒工作坊」、某些社福團體舉辦的病友藝術展嗎?背後有一條法律驅動著這些政策方向。精神衛生法第 13 條規定,文化主管機關必須輔導、獎勵、推動三件事:人民心理健康促進、病人精神生活充實、藝文活動參與及相關創作。它的意思是,國家層級認定「文化活動」本身就是心理健康的一部分。對精神疾病患者來說,這條條文打開了一個過去被忽略的通道:他們不是只能進醫院、吃藥、休養,他們的藝術參與和創作本身就是被法律認可的康復路徑。對民間團體和創作者來說,這條是你向文化部申請補助時最直接的法源依據。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13 條為跨部會職責分工的組織性條文,明定文化主管機關對人民心理健康促進、病人精神生活充實、藝文活動參與及藝文相關創作,負有輔導、獎勵、推動三項法定任務,將文化資源正式納入精神衛生政策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文化部到底有沒有真的做這條規定的事?
有,但規模和能見度都還有限。文化部近年在文化平權與藝文紓壓專案中陸續納入心理健康促進元素,部分公立場館也辦過病友參與的展覽。引用精神衛生法第13條搭配文化部年度施政計畫,比單純走衛福部管道更容易找到沒被擠爆的補助池。
Q2我可以怎麼參與或受益於這條規定?
三條路:參加文化部或地方文化局的心理健康相關工作坊;向縣市精神衛生中心或康復之友協會詢問藝文活動;若你是創作者,可申請以心理健康為主題的創作補助。縣市文化局補助通常比中央競爭少,是更好的入手點。
Q3精神衛生法第13條是什麼?
規定文化主管機關須輔導、獎勵、推動心理健康促進與病人藝文參與,是文化部的法定任務。
Q4文化主管機關指的是誰?
中央為文化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
Q5藝文活動參與在法律上算什麼?
被精神衛生法明文認可為病人康復路徑之一,不只是興趣或善心專案。
Q6心理健康是跨部會議題嗎?
是。精神衛生法點名文化、教育、勞動、金融、通訊傳播等多部會各負任務。
Q7藝文結合心理健康的補助怎麼申請?
確認計畫主軸→向文化部或地方文化局申請→計畫書援引精神衛生法第13條為法源。
Q8申請補助引用這條怎麼寫才有說服力?
明確援引精神衛生法第13條,比泛稱促進心理健康更能證明補助有法律授權。
Q9精神病人想參與藝文活動從哪找資源?
向縣市精神衛生中心、康復之友協會或地方文化局詢問,多數免費或低價。
Q10地方還是中央管道比較好申請?
縣市文化局通常競爭比中央文化部少,是更好的入手點。
Q11藝文心理健康補助找文化部還是衛福部?
計畫主軸是藝文/創作就找文化部(第13條),是醫療/社區照護才找衛福部。
Q12中央文化部 vs 地方文化局哪個好申請?
法源同為第13條,但地方文化局申請者較少、競爭較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oh welfare | Moc culture |
|---|---|---|
| 適用情境 | 精神醫療、社區照護、復健服務 | 藝文參與、創作、心理健康促進活動 |
| 法源 | 精神衛生法第20-28條等 | 精神衛生法第13條 |
| 競爭程度 | 預算大但申請者眾 | 軟性政策、申請者較少(尤其地方文化局) |
Moh welfare
- 適用情境
- 精神醫療、社區照護、復健服務
- 法源
- 精神衛生法第20-28條等
- 競爭程度
- 預算大但申請者眾
Moc culture
- 適用情境
- 藝文參與、創作、心理健康促進活動
- 法源
- 精神衛生法第13條
- 競爭程度
- 軟性政策、申請者較少(尤其地方文化局)
立法沿革 4 版
(0791123 制定)
為提供整體性、連續性之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人口及醫療資源分布情形,劃分醫療責任區域,建立區域性精神疾病預防及醫療服務網,並訂定計畫實施。 各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為推行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業務,如經費不足時,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
立法理由為促進精神醫療資源分布,提供病人整體性、連續性之醫療照顧,爰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劃分醫療責任區域,建立區域性精神疾病預防及醫療服務網,並訂定計畫實施。
(0890630 修正)
為提供整體性、連續性之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人口及醫療資源分布情形,劃分醫療責任區域,建立區域性精神疾病預防及醫療服務網,並訂定計畫實施。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為推行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業務,如經費不足時,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修正,將第二項「各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以統一體例文字。
(0960605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辦理下列事項: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政策之諮詢事項。 二、精神疾病防治制度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疾病防治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四、精神疾病防治研究發展之諮詢事項。 五、精神疾病特殊治療方式之諮詢事項。 六、整合、規劃、協調、推動及促進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之審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釐清中央及地方相關諮詢任務,爰分條規定,並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體例酌修。 四、有鑑於工商社會之發展,心理衛生與精神疾病問題日益增加,家庭與社會問題層出不窮,為因應精神疾病與心理衛生各項問題,有必要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專家代表,進行諮詢並研議相關防治方案及計畫,以增進國人心理健康。 五、因精神疾病防治業務日漸繁雜,為廣納各方意見,爰修正擴大諮詢成員範圍,並明定其負責事項。 六、第二項規範前項辦理事項人員之組成人數比例。
(1111129 全文修正)
文化主管機關應輔導、獎勵、推動人民心理健康促進、病人精神生活充實、藝文活動參與及藝文相關創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藉由文化事業輔導、獎勵及推動,促進人民對心理健康之意識,及病人之精神生活、藝文措施相關事宜,屬文化主管機關權責,爰為本條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為促進精神醫療資源分布,提供病人整體性、連續性之醫療照顧,爰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劃分醫療責任區域,建立區域性精神疾病預防及醫療服務網,並訂定計畫實施。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修正,將第二項「各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以統一體例文字。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釐清中央及地方相關諮詢任務,爰分條規定,並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體例酌修。 四、有鑑於工商社會之發展,心理衛生與精神疾病問題日益增加,家庭與社會問題層出不窮,為因應精神疾病與心理衛生各項問題,有必要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專家代表,進行諮詢並研議相關防治方案及計畫,以增進國人心理健康。 五、因精神疾病防治業務日漸繁雜,為廣納各方意見,爰修正擴大諮詢成員範圍,並明定其負責事項。 六、第二項規範前項辦理事項人員之組成人數比例。
一、本條新增。 二、藉由文化事業輔導、獎勵及推動,促進人民對心理健康之意識,及病人之精神生活、藝文措施相關事宜,屬文化主管機關權責,爰為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