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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精神衛生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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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金融機構對病人提供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服務及金融服務平等權益之保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12 條要求金管會監督金融機構,保障精神疾病病人在保險、信託與金融服務上的平等近用權益。

Q · 精神疾病病人被保險或銀行莫名拒絕,可以怎麼辦?

能反擊。可引本條向金管會申訴拒絕的合理性

依精神衛生法第 12 條,金融主管機關應監督金融機構對病人提供平等的保險、信託與金融服務。被拒保、拒貸或被開出歧視性條件時,可當場要求書面拒絕理由,向該機構客訴,並同時向金管會(保險局或銀行局)申訴,引用本條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禁止歧視規定。本條保障的是平等近用機會,非保證一律承保。

白話解讀

精神疾病病人最常碰壁的不是醫院,是銀行和保險公司。想買保險:拒保。想辦信用卡或貸款:拒絕。想做財產信託照顧未來:被推來推去。多年來這些拒絕都被當成「商業判斷的合理結果」,沒人去質疑。這條 2022 年新增的條文第一次把這扇門踹開了:金融主管機關要規劃、推動、監督金融機構對病人提供商業保險、財產信託、金融服務的平等權益保障。立法理由直接點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12 條第 5 項:身心障礙者應平等享有財產權、平等獲得貸款和金融信用。如果你是精神疾病病人或家屬,曾經被金融機構莫名其妙拒絕過、被開出歧視性條件、被以「公司規定」搪塞,這條給了你一個全新的施力點。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12 條為金融平權的組織性規範,課予金融主管機關(金管會)規劃、推動與監督義務,確保精神疾病病人在商業保險、財產信託及一般金融服務上,享有與一般人平等的近用權益,立法依據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12 條第 5 項所定之財產權與金融信用平等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精神科就醫紀錄會不會永遠影響保險投保?

過去多數保險公司會以此為由拒保或加費。本條施行後,金管會應推動金融機構提供平等服務,但實務改變需要時間。建議:投保前先諮詢專業保險經紀人挑選友善商品、被拒保要求書面理由、必要時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穩定治療超過 2 年且無重大事件者,部分保險公司已開放投保,需主動詢問個案核保政策。

Q2想為精神疾病家人做財產信託,要找誰?

可找信託公會的會員銀行(多數大型銀行有信託部),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是金管會推動重點。費用含設立費與年度管理費,依資產規模計算。選擇時不只看費用,更要看該行有無專責承辦身心障礙者信託的部門與經驗,可詢問已承辦件數。

Q3被金融機構以精神疾病為由拒絕服務怎麼辦?

三步驟:當場要求書面拒絕理由(申訴關鍵證據)、向該機構客訴管道正式申訴、同時向金管會(保險局或銀行局)申訴並引用本條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低成本爭議解決管道,機構多不願案件進入評議,此壓力即談判籌碼。

Q4精神病患可以買保險嗎?

可以。本條要求金管會推動平等金融服務,穩定治療者部分保險公司已開放投保,需主動詢問個案核保政策。

Q5精神衛生法第 12 條是什麼?

2022 年新增的金融平權條文,課金管會監督金融機構提供平等保險、財產信託與金融服務的義務。

Q6什麼是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

將財產交付受託銀行管理處分,為精神疾病家人建構長期財產保護的工具,是金管會推動重點項目。

Q7金融平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12 條第 5 項,經 2014 年施行法內國法化,2022 年具體化為本條監督義務。

Q8憂鬱症拒保怎麼申訴?

當場要書面拒絕理由 → 向保險公司客訴 → 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引用本條與身障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

Q9怎麼為精神疾病家人設財產信託?

找有專責承辦身心障礙者信託部門的銀行信託部,比較設立費與年度管理費,並詢問已承辦件數與經驗。

Q10申訴要準備什麼證據?

最關鍵是金融機構的「書面拒絕理由」,口頭的「公司規定」「健康狀況」沒有法律效力,務必要書面。

Q11財產信託費用怎麼算?

通常含信託設立費與年度管理費,依信託資產規模計算,選擇時不只看費用更要看專責部門經驗。

Q12精神衛生法 12 條 vs 身障權益保障法 16 條差在哪?

16 條是禁止歧視總則、以領證者為對象;本條專課金融主管機關監督義務、不以領證為前提,兩者可並行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精神衛生法第12條身障權益保障法第16條消費者保護法
法源性質課金融主管機關監督義務禁止歧視總則商品服務責任(一般消費關係)
保障對象精神疾病病人(不以領證為前提)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全體消費者
主張方式向金管會申訴促其監督主張歧視排除與救濟主張服務瑕疵責任

精神衛生法第12條

法源性質
課金融主管機關監督義務
保障對象
精神疾病病人(不以領證為前提)
主張方式
向金管會申訴促其監督

身障權益保障法第16條

法源性質
禁止歧視總則
保障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主張方式
主張歧視排除與救濟

消費者保護法

法源性質
商品服務責任(一般消費關係)
保障對象
全體消費者
主張方式
主張服務瑕疵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障害者差別解消法(不当な差別的取扱いの禁止・金融サービスへの合理的配慮)
韓國장애인차별금지 및 권리구제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7조(금융상품 및 서비스 제공 차별금지)
德國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 § 19(zivilrechtliches Benachteiligungsverbot, einschl. Versicherungs- und Finanzdienstleistungen)
法國Loi n° 2008-496 du 27 mai 2008 + Code des assurances(interdiction des discriminations dans l'accès aux services financiers)
美國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 Title III(public accommodations, incl. insurance offic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791123 制定)

各級政府應按需要,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精神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及心理衛生輔導機構。   精神醫療機構之設置及管理,依醫療法規定;精神復健機構及心理衛生輔導機構之設置、管理及獎勵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精神復健機構及心理衛生輔導機構亦為提供精神疾病防治服務不可缺少的一環,爰規定各級政府應按需要,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精神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及心理衛生輔導機構等。   二、精神復健機構係協助病患逐漸適應正常生活之機構,如庇護性工作場等。

(0960605 全文修正)

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規劃、推動與整合慢性病人之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相關措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各項社會福利法規規定,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權責為政策規劃,在地方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權責為政策執行,而本條旨在規範病人之福利政策規劃及執行,故為中央及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權責;而推動慢性病人之福利服務相關措施,可採取政府自行辦理或委託、補助、獎勵等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之方式,結合對象則包括社福機構及團體,如有必要未來亦可將村、里等基層單位納入考量。

(1111129 全文修正)

金融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金融機構對病人提供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服務及金融服務平等權益之保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CRPD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於符合本條規定之情況下,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及有效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平等享有擁有或繼承財產之權利,掌管自己財務,有平等機會獲得銀行貸款、抵押貸款及其他形式之金融信用貸款,並應確保身心障礙者之財產不被任意剝奪」。目前我國民法意定監護制度雖能夠提升前述權益保障,然完整性仍有不足,爰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以建立完整之病人財產權益平等保障之法律規範與措施。然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並未規範對於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精神疾病病人之財產權保障,因此,為保障罹患精神疾病之病人平等投保商業保險之權利,平等接受金融服務,爰定明金融主管機關之權責。

  • 主管機關名詞
(0791123 制定)

一、精神復健機構及心理衛生輔導機構亦為提供精神疾病防治服務不可缺少的一環,爰規定各級政府應按需要,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精神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及心理衛生輔導機構等。   二、精神復健機構係協助病患逐漸適應正常生活之機構,如庇護性工作場等。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各項社會福利法規規定,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權責為政策規劃,在地方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權責為政策執行,而本條旨在規範病人之福利政策規劃及執行,故為中央及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權責;而推動慢性病人之福利服務相關措施,可採取政府自行辦理或委託、補助、獎勵等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之方式,結合對象則包括社福機構及團體,如有必要未來亦可將村、里等基層單位納入考量。

(11111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CRPD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於符合本條規定之情況下,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及有效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平等享有擁有或繼承財產之權利,掌管自己財務,有平等機會獲得銀行貸款、抵押貸款及其他形式之金融信用貸款,並應確保身心障礙者之財產不被任意剝奪」。目前我國民法意定監護制度雖能夠提升前述權益保障,然完整性仍有不足,爰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以建立完整之病人財產權益平等保障之法律規範與措施。然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並未規範對於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精神疾病病人之財產權保障,因此,為保障罹患精神疾病之病人平等投保商業保險之權利,平等接受金融服務,爰定明金融主管機關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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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第 12 條規定:「金融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金融機構對病人提供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服務及金融服務平等權益之保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精神衛生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精神衛生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