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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精神衛生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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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辦理本法規定相關事宜,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置專任人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其人數應依業務增減而調整之。
  2. 2.辦理前項業務所需經費,地方主管機關財政確有困難者,由中央政府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18條要求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設專任人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專責人員,人數依業務增減調整,地方財政困難由中央補助。

Q · 我家縣市心衛人力夠不夠,看哪一條?

看精神衛生法第18條:是否設『專任』人員

依精神衛生法第18條,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及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辦理心理衛生業務應設置『專任』全職人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勞動、警政、法務等)則設置『專責』人員(可兼任)。2022年修法將主力單位從『專責』升級為『專任』,人數依業務量增減調整;地方財政確有困難時由中央政府補助並專款專用。

白話解讀

2022 年精神衛生法大修,做了一個看起來只是換字、實際上改變遊戲規則的動作:把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的人員從「專責」改成「專任」。差別在哪?「專責」可以是兼職或全職的人都算,意思是某人在處理別的業務之餘「順便負責」心理衛生;「專任」是全職,這個人吃這碗飯。心理衛生政策推不動、服務量能不夠、案件積壓,往往源頭就在這條:到底有多少人是「全職在做」,有多少人是「順便在做」。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勞動、警政等)還是維持「專責」,這代表跨部門整合的人力,目前還是兼差性質。下次看到地方心衛服務不足的新聞,這條是你檢視的第一個指標。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18條為組織人力配置規範,要求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設置專任(全職)人員辦理心理衛生業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設置專責(得兼任)人員,並依業務量增減調整人數,地方財政困難者由中央補助並專款專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縣市的心衛服務量能不足,可以怎麼倡議?

先打電話到衛生局心理健康科,問三個問題:(1) 目前配置幾位專任人員?(2)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勞動、警政)的專責人員是誰?(3) 每年心衛預算多少?拿到答案後對照本條第一項,若中央或地方人員仍是『專責』而非『專任』,這就是違法的執行落差。把對照表發給選區議員要求其在衛環委員會質詢,比個人陳情有效。

Q2為什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還維持『專責』?

本條第一項區分中央/地方主管機關(衛福部、衛生局)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勞動、警政、法務等)。前者是心衛主力單位升級為專任全職;後者是跨部門協作單位維持專責,可兼任,立法理由說明是『逐步推動全面提升』的階段性設計。跨部門整合的瓶頸幾乎都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只有兼差的人』這個結構問題。

Q3精神衛生法第18條是什麼?

規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設專任人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專責人員辦理心衛業務,是檢視縣市服務量能的人力門檻。

Q4專任人員和專責人員差在哪?

專任是全職、整碗飯都在做;專責可兼任,是在別的業務之餘順便負責。一字之差決定人力是否真正到位。

Q5什麼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指教育、勞動、警政、法務等依其權責配合推動心衛的機關,本條規定其設專責人員,可兼任。

Q6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指誰?

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心理衛生政策的主力推動與專任人員設置單位。

Q7怎麼查我的縣市有幾位專任心衛人員?

致電衛生局心理健康科詢問專任人員配置數,承辦人若含糊回答『有專責』,代表配置很可能尚未到位。

Q8縣市心衛人力不足可以怎麼倡議?

查配置數 → 對照第18條 → 製作缺口對照表 → 送選區議員要求衛環委員會質詢,比個人陳情有效。

Q9地方政府沒錢請專任人員怎麼辦?

第18條第二項規定地方財政確有困難者由中央政府補助,且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Q10怎麼證明縣市未依法設專任人員?

以衛生局書面回覆的『專責』字眼對照條文『專任』要求,即為執行落差的直接證據,可要求書面說明。

Q11專任 vs 專責 哪個對民眾保障多?

專任全職保障服務量能與連續性,遠優於專責兼任;本條讓主力單位升級專任,是最低保障。

Q12精神衛生法第18條 vs 第16、17條差在哪?

16、17條設諮詢會(決策諮詢),18條設執行人力(專任/專責)。諮詢會開會、人員做事,兩者互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專任人員專責人員
任用性質全職,吃這碗飯可兼任,餘暇順便負責
適用機關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衛福部、縣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勞動、警政、法務等)
2022修法前原為『專責』維持『專責』
服務量能保障高,最低人力門檻低,跨部門整合瓶頸所在

專任人員

任用性質
全職,吃這碗飯
適用機關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衛福部、縣市政府)
2022修法前
原為『專責』
服務量能保障
高,最低人力門檻

專責人員

任用性質
可兼任,餘暇順便負責
適用機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勞動、警政、法務等)
2022修法前
維持『專責』
服務量能保障
低,跨部門整合瓶頸所在

立法沿革 3

(0791123 制定)

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保護人應履行左列義務:   一、促使病人接受治療,避免傷害他人或自己;必要時,依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結果,協助病人辦理住院。   二、病人住院時,協助醫事人員進行治療。病情穩定或康復時,依醫師指示辦理出院。   三、病人出院後,協助其繼續接受門診、社區復健、居家治療及教育訓練或就業輔導。

立法理由如保護人為監護人、扶養義務人時,民法中對之另有義務規定,故本條係明定除民法所定以外保護人之義務,使病人能得到妥善的照顧及保護。

(0960605 全文修正)

對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四、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   五、其他對病人或利用病人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病人常因其疾病導致心智能力產生障礙,而常有無法自理生活或易遭誘騙等情事,應予特別保護,爰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及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之保護規定體例,明定任何人對病人不得有本條所列各款之行為。

(1111129 全文修正)

為辦理本法規定相關事宜,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置專任人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其人數應依業務增減而調整之。   辦理前項業務所需經費,地方主管機關財政確有困難者,由中央政府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現行多朝向設立專任人員邁進,以提升心理健康促進業務量能,爰將第一項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專責人員修正為專任人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其員額編列仍維持「專責人員」,以逐步推動全面提升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服務量能。又專任係指全職辦理本法相關業務;專責係指不限定其為全職或兼職辦理,併予說明。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791123 制定)

如保護人為監護人、扶養義務人時,民法中對之另有義務規定,故本條係明定除民法所定以外保護人之義務,使病人能得到妥善的照顧及保護。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病人常因其疾病導致心智能力產生障礙,而常有無法自理生活或易遭誘騙等情事,應予特別保護,爰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及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之保護規定體例,明定任何人對病人不得有本條所列各款之行為。

(111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現行多朝向設立專任人員邁進,以提升心理健康促進業務量能,爰將第一項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專責人員修正為專任人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其員額編列仍維持「專責人員」,以逐步推動全面提升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服務量能。又專任係指全職辦理本法相關業務;專責係指不限定其為全職或兼職辦理,併予說明。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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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第 18 條規定:「為辦理本法規定相關事宜,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置專任人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其人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精神衛生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精神衛生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