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
精神衛生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中央
主管機關
得依人口、醫療資源與心理衛生資源分布情形及考量
原住民
族地區或偏遠地區特殊性,劃分責任區域,建立區域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及醫療服務網,並訂定計畫實施。
主管機關得依轄內精神病人服務需求與社區支持資源分布情形,積極布建精神病人社區支持服務資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1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2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4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5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7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8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