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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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1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須劃分心理健康責任區域、建立服務網,並把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地區的特殊性明文納入考量。
Q · 我家在偏鄉沒有精神醫療資源,法律有規定政府要管嗎?
有。精神衛生法19條課予中央劃分責任區域的法定義務,偏鄉與原民地區須優先納入考量
依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負有依資源分布及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地區特殊性「劃分責任區域、建立區域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醫療服務網並訂定計畫實施」的義務;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積極布建社區支持資源。換言之,偏鄉資源不足不是「沒有解方」,而是「法定義務尚未履行」,民眾可據此向衛福部追究責任區域劃分進度。
白話解讀
台灣的精神醫療資源高度集中在西部都會。北部一個區能有 5 間精神專科醫院,東部偏鄉、原住民部落、離島可能整個縣市只有 1 個精神科門診、開診一週兩次。本條讓中央主管機關有了義務(不只是權限)去「劃分責任區域」,並且明文要求考量「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特殊性」。這背後的脈絡是:法律承認資源分配的不公平不是自然狀態,是需要主動介入修正的問題。對普通讀者來說,本條的存在意味著:如果你的家人在偏鄉、在部落,需要心理衛生服務卻找不到資源,你不是在「要求一個不存在的東西」,你是在主張這條法律規定政府應該負起的義務。第二項更進一步要求積極布建社區支持服務資源,讓服務不只到醫院門口為止。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19條為服務網建置的組織性規範,課予中央主管機關依人口與資源分布、並考量原住民族地區及偏遠地區特殊性,劃分責任區域、建立區域心理健康與精神疾病醫療服務網之法定義務,並要求積極布建社區支持服務資源。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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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我所在的偏鄉沒有精神醫療資源,可以做什麼?
本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有法定義務劃分責任區域並訂計畫實施,特別應考量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特殊性。可向衛福部心理健康司發文或透過1957專線詢問劃分進度、透過地方民代質詢、結合在地團體聯名陳情。以『責任區域劃分尚未完成、違反精神衛生法第19條義務』為訴求,比『希望增加資源』更有法律強度。
Q2原住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包含什麼?
本條未明列細節,留給中央訂計畫時依族群文化、語言、地理可及性綜合考量,實務上應含族語照護人員配置、文化敏感諮商、部落巡迴醫療等。原民會、衛福部、地方原民局處的聯合計畫是落實本條的主要管道。
Q3精神衛生法19條是什麼?
課予中央劃分心理健康責任區域、建服務網的法定義務,並把原住民族與偏遠地區特殊性明文納入。
Q4什麼叫責任區域劃分?
依資源分布劃定由特定主管機關負責建置心衛與精神醫療服務網的地理區域,是資源分配的框架。
Q5原住民族地區特殊性指什麼?
族語照護、文化敏感諮商、部落巡迴醫療、地理可及性等,留中央訂計畫時綜合考量。
Q6社區支持服務資源是什麼?
醫院門口以外、社區端的會所、社區式照顧、同儕支持、危機介入等多元連續服務。
Q7偏鄉沒精神科資源怎麼反映?
盤點缺口留證 → 援引19條第1項中央義務 → 向衛福部心理健康司發文或1957專線 → 民代質詢加在地團體陳情。
Q8怎麼查責任區域劃分進度?
向衛福部心理健康司發文要求說明該地區劃分與計畫實施進度,或透過地方民代調閱。
Q9部落想推具體服務找誰?
優先走原民會、衛福部、地方原民局處三方聯合計畫平台,比單一窗口有效。
Q10陳情怎麼寫才有法律強度?
以『責任區域劃分尚未完成、違反精神衛生法第19條義務』為標題,把訴求變監督。
Q11精神衛生法19條 vs 第20條差在哪?
19條管『服務網怎麼劃』(組織面),20條管『個案依病情得到什麼服務』(給付面)。
Q1219條是中央還地方責任?
第1項劃分責任區域是中央(衛福部)義務;第2項社區支持資源布建涉及各級主管機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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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791123 制定)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其就醫,或依第十四條所置之保護人,違反前條第一款規定,致病人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與病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保護人執行保護職務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保護人,均無資力負擔損害賠償時,對於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健康之損害,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保護人依法免責時,準用第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病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未協助病人就醫;或法定保護人未促使病人接受治療,或未依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結果,協助病人辦理住院,致病人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義務。 二、病人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其法定代理人之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定有明文。本條有關法定代理人責任之規定,對受害人而言,較民法規定有利,得優先任用。 三、以社會危險分攤觀念,責成國家善盡維護社會安全責任,對於犯罪受害人在某種條件下若不能獲得賠償,國家有給予補助的義務,爰明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0960605 全文修正)
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屬嚴重病人者,應置保護人一人,專科醫師並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 前項保護人,應考量嚴重病人利益,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屬等互推一人為之。 嚴重病人無保護人者,應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行選定適當人員、機構或團體為保護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保護人之通報流程、名冊建置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規定應由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交付緊急聯絡人。 四、經鑑定或診斷為嚴重病人者,應由保護人協助就醫。於保護人有二人以上時,為利於聯絡,爰規定多數保護人應自行互推產生緊急聯絡人,作為對嚴重病人提供協助之聯繫窗口。
(1111129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人口、醫療資源與心理衛生資源分布情形及考量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特殊性,劃分責任區域,建立區域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及醫療服務網,並訂定計畫實施。 主管機關得依轄內精神病人服務需求與社區支持資源分布情形,積極布建精神病人社區支持服務資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增進人民心理健康,逐步推動建立區域之心理健康網,爰修正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人口、醫療資源、心理衛生資源分布情形及考量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特殊性劃分責任區域,建立區域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醫療服務網,並訂定計畫實施。 三、心理衛生目前並無統一之定義,惟根據向度之(dimensional)觀念,若以嚴重心理苦痛或精神疾病狀態做為一端,另一端則是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之健康為完全生理、心理及社會之福祉狀態。國家對於群體心理衛生之了解與治理,即在於蒐集分析上述各種狀態分布現象之資料,並更進一步在各個層次(從個人到社會)採取措施防治心理苦痛或精神疾病,以達到低端心理健康之目標,同時,國家也以各項資源促進心理健康,達到世界衛生組織高端心理健康之理想,併予說明。 四、為提供精神病人適切之社區支持服務,主管機關得依所轄需求布建服務資源,爰增訂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一、明定病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未協助病人就醫;或法定保護人未促使病人接受治療,或未依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結果,協助病人辦理住院,致病人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義務。 二、病人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其法定代理人之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定有明文。本條有關法定代理人責任之規定,對受害人而言,較民法規定有利,得優先任用。 三、以社會危險分攤觀念,責成國家善盡維護社會安全責任,對於犯罪受害人在某種條件下若不能獲得賠償,國家有給予補助的義務,爰明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規定應由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交付緊急聯絡人。 四、經鑑定或診斷為嚴重病人者,應由保護人協助就醫。於保護人有二人以上時,為利於聯絡,爰規定多數保護人應自行互推產生緊急聯絡人,作為對嚴重病人提供協助之聯繫窗口。
一、條次變更。 二、為增進人民心理健康,逐步推動建立區域之心理健康網,爰修正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人口、醫療資源、心理衛生資源分布情形及考量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特殊性劃分責任區域,建立區域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醫療服務網,並訂定計畫實施。 三、心理衛生目前並無統一之定義,惟根據向度之(dimensional)觀念,若以嚴重心理苦痛或精神疾病狀態做為一端,另一端則是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之健康為完全生理、心理及社會之福祉狀態。國家對於群體心理衛生之了解與治理,即在於蒐集分析上述各種狀態分布現象之資料,並更進一步在各個層次(從個人到社會)採取措施防治心理苦痛或精神疾病,以達到低端心理健康之目標,同時,國家也以各項資源促進心理健康,達到世界衛生組織高端心理健康之理想,併予說明。 四、為提供精神病人適切之社區支持服務,主管機關得依所轄需求布建服務資源,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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