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27 條
- 1.地方主管機關應針對所轄醫療機構通報及通知之病人,建立病人關懷機制,並提供主動式社區關懷、訪視及其他服務。
- 2.前項病人行方不明,應通知其家屬或保護人,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相關機關協尋。
- 3.前二項病人之範圍、服務提供方式、關懷與訪視基準、協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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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27條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建立病人關懷機制,提供主動式社區關懷與訪視,病人行方不明時並得請相關機關協尋。
Q · 家人精神狀況惡化走失,可以要求政府協尋嗎?
依精神衛生法第27條第2項,經醫療機構通報之病人行方不明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其家屬或保護人,必要時得請警政、戶政、民政、勞動等相關機關協尋。這與一般成年人失蹤協尋是兩套機制,有明確法源,啟動時請明確引用本條第2項並提供精神科就診紀錄與近期照片。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不知道,地方政府對精神病人有一條主動關懷的法律義務,不是等你開口才動,而是必須建立一套關懷機制主動找上門。這條是民國 111 年才新加進來的,背景是太多家庭照顧者撐到崩潰、太多病人出院後失聯惡化,社會卻看不見。現在的規定是:只要病人經過醫療機構通報,地方政府就要派人主動關懷、訪視,提供社區支持。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如果病人行方不明,地方政府不只要通知家屬,必要時可以直接請警察、戶政、民政、勞動等機關協尋。你不用一個人在外面繞著捷運站和橋下找。但這條最大的問題是執行落差:法律寫了,但承辦人力不足,很多地方政府的關懷機制根本沒運作起來。知道這條的家屬會主動聯絡衛生局或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要求啟動,不知道的家屬就繼續孤軍奮戰。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27條為地方主管機關之社區關懷與協尋義務規範:對經所轄醫療機構通報、通知之病人,地方政府應建立病人關懷機制,提供主動式社區關懷、訪視及其他服務;病人行方不明時應通知家屬或保護人,必要時得請相關機關協尋;其範圍與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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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人精神生病但不願意就醫,可以要求政府介入嗎?▾
可以。第27條給地方政府主動關懷義務,不需要病人本人提出申請,家屬可打電話到當地衛生局或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病人狀況描述和就醫紀錄。但要區分:社區關懷訪視門檻低、不需病人同意即可介入評估;強制就醫與強制住院是另一套高門檻程序。內行人提示:先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介入做專業評估,由公衛護理師或社工的紀錄判斷是否需要走到強制治療,比家屬自己拉人去醫院有效得多。
Q2精神病人走失,跟一般成年人失蹤協尋有什麼不同?▾
差很大。一般成年人失蹤協尋門檻較高、資源有限。精神衛生法第27條第2項給地方主管機關明確協尋依據,可同時動用警政、移民、戶政、民政、勞動等多機關協同搜尋。內行人提示:通報時務必明確說『依精神衛生法第27條第2項請求協尋』,並附精神科就診紀錄影本和近期照片,承辦人立刻知道法源依據與可協調單位,啟動速度明顯加快。
Q3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要訪視,可以拒絕嗎?▾
可以。這條設計的是主動關懷而非強制介入,病人與家屬都有拒絕權。但拒絕後果要先評估:狀況後續惡化再求援可能耽誤治療黃金期;拒絕紀錄未來若進入強制住院程序,可能影響法院對家屬照顧能力的判斷。內行人提示:與其全部拒絕,不如協商調整訪視條件,例如改在咖啡廳碰面、指定女性社工、降低訪視頻率,本條沒規定一定要進家門,協商空間比想像大。
Q4精神衛生法第27條是什麼?▾
地方主管機關對通報病人的主動式社區關懷、訪視義務,及病人行方不明時的協尋機制,是民國111年新增條文。
Q5主動式社區關懷跟強制就醫差在哪?▾
社區關懷門檻低、不需病人同意即可評估介入;強制就醫與強制住院是另一套高門檻程序,需符合傷害己身或他人之虞等要件。
Q6什麼叫保護人?▾
依精神衛生法為病人選任、負協助與聯繫責任之人,病人行方不明時為通知對象之一。
Q7病人關懷機制由誰建立?▾
由地方主管機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依醫療機構通報建立並持續追蹤。
Q8怎麼要求政府對家人啟動社區關懷?▾
打電話到當地衛生局或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明確要求依精神衛生法第27條啟動關懷訪視,並提供就醫紀錄與狀況描述。
Q9精神病人走失怎麼請政府協尋?▾
同步報警並向地方主管機關要求依第27條第2項協尋,附精神科就診紀錄影本與近期照片。
Q10想拒絕社區訪視要怎麼處理?▾
可拒絕,但建議改為協商訪視條件,如改在外面碰面、指定社工性別、降低頻率,並評估拒絕紀錄對後續程序的影響。
Q11怎麼證明政府承辦有延誤?▾
全程記錄通話對象、時間、承辦人姓名與回覆內容,作為日後追究延誤或申訴的依據。
Q12精神衛生法協尋 vs 一般失蹤協尋哪個快?▾
前者有明確法源並可動員多機關,引用第27條第2項通常更快;後者門檻較高、資源有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一般成年人失蹤協尋 | 精神衛生法第27條協尋 |
|---|---|---|
| 法源依據 | 警察機關職權,門檻較高 | 精神衛生法第27條第2項明確授權 |
| 可動員機關 | 以警政為主 | 警政、戶政、民政、勞動等多機關協同 |
| 啟動速度 | 受失蹤要件與資源限制 | 引用條號並附就診紀錄可加速 |
| 個資調用 | 一般規範 | 為協尋得依法調用相關資料庫,屬法定個資使用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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