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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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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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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主管機關
應針對所轄醫療機構通報及通知之病人,建立病人關懷機制,並提供主動式社區關懷、訪視及其他服務。
前項病人行方不明,應通知其家屬或保護人,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相關機關
協尋
。
前二項病人之範圍、服務提供方式、關懷與訪視基準、協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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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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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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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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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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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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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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