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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精神衛生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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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病人個案管理、心理衛生促進、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開發、網絡聯結、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災後心理重建及其他心理衛生服務事項。
  2. 2.前項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病人個案管理,包括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出院後之精神病人及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治療後之精神病人。
  3. 3.第一項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應置心理、護理、職能治療、社會工作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提供服務之內容及人員組成、訓練與認證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28 條規定各縣市應設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免費辦理心理諮詢、自殺防治、災後心理重建與精神病人個案管理。

Q · 心理諮商很貴,有免費的嗎?

有。各縣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免費提供

依精神衛生法第 28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心理諮詢、自殺防治、災後心理重建、精神病人個案管理等服務,不需精神疾病診斷即可使用,一般人遇失眠、職場壓力、親人過世皆可諮詢。各縣市衛生局網站可查到聯絡電話與地址,緊急狀況可先撥 1925 安心專線轉接。

白話解讀

心理諮商一次兩千起跳,這已經是常識。但你不知道的是,全台每個縣市都有一個地方,提供免費的心理諮詢、精神疾病個案管理、自殺防治、災後心理重建,叫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這條法律就是它的法源。它不是「窮人版心理諮商」,服務範圍其實比私人診所還廣:家人從精神病院出院後沒人接手?這裡做個案管理串連門診、社工、家庭資源。經歷重大車禍後睡不著、會發抖?這裡有災後心理重建。朋友半夜傳訊息說想不開?1925 安心專線背後就是這個體系。九成的人不知道它存在,於是該求助的時候只想到自費諮商,付不起就放棄。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免費入口,前提是你知道它在那裡。

法律定性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為地方主管機關依精神衛生法第 28 條設置之公共心理衛生服務據點,依轄區人口數與需求辦理個案管理、心理衛生促進、諮詢、轉介、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及災後心理重建等服務,並負責精神病人出院後之個案管理,構成台灣免費社區心理衛生服務的法定核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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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真的免費嗎?要怎麼找?

免費。各縣市衛生局網站搜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就能找到聯絡電話和地址,通常設在衛生局或衛生所內。打去說明需求,會有心理師、社工師、職能治療師依本條第三項規定提供服務。內行人提示:先打電話而不是直接上門,因為許多服務是預約制,避免白跑;緊急狀況可先打 1925 安心專線轉接。

Q2我朋友剛從精神科出院,他自己不想諮商,家屬可以幫他申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服務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依第 33 條第 3 項出院後的精神病人,是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個案管理對象。家屬可主動聯繫,由個管師評估接案;即使病人初期不配合,個管師仍會嘗試家訪、電話追蹤。內行人提示:醫院端在病人出院時應主動轉介,但實務上常常漏掉,家屬主動聯繫比等醫院通報快很多。

Q3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是什麼?

地方政府依精神衛生法第 28 條設置的免費公共心理衛生據點,辦理諮詢、自殺防治、災後重建與個案管理。

Q4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哪些服務?

個案管理、心理衛生促進、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資源開發、網絡聯結、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災後心理重建共十一項。

Q5什麼是精神病人個案管理?

由個管師主動接案,串連門診、社工與家庭資源並長期追蹤,對象含依第 33、48 條出院或治療後的精神病人。

Q6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有哪些專業人員?

依第 28 條第 3 項,應置心理、護理、職能治療、社會工作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Q7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怎麼預約?

縣市衛生局網站查到電話 → 先電話說明需求 → 預約 → 由心理師或社工評估,避免直接上門白跑。

Q8家人剛出院怎麼申請個案管理?

家屬直接打給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由個管師評估接案,比等醫院通報快;初期不配合仍會家訪追蹤。

Q9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要花多少錢?

免費。相較自費心理諮商每次約 2,000 元起,這是零成本入口。

Q10災後睡不著要怎麼求助?

事件後 1 至 3 個月為黃金期,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申請災後心理重建,門檻比直接掛精神科低。

Q11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vs 自費心理諮商差在哪?

前者免費、不需診斷、含長期個管與資源串連;後者收費但時段與方式較彈性。

Q12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vs 精神科門診差在哪?

中心提供諮詢、個管與社區支持不開藥;門診以診斷與藥物治療為主,兩者可互相轉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精神保健及び精神障害者福祉に関する法律 第6条(精神保健福祉センター)
韓國정신건강증진 및 정신질환자 복지서비스 지원에 관한 법률 제15조(정신건강복지센터의 설치·운영)
德國Sozialpsychiatrischer Dienst(in den PsychKG/ÖGDG der Länder geregelt)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3221-1 et s.(secteur psychiatrique / centres médico-psychologiques)
美國Community Mental Health Act of 1963; 42 U.S.C. § 300x(Community Mental Health Services Block Gra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791123 制定)

精神醫療機構於全日住院病人擅自離院時,應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病人行蹤不明時,應即報告當地警察機關。   警察機關發現前項擅自離院之病人時,應通知原住院之精神醫療機構,並協助送回。

立法理由明定全日住院病人擅自離院時,精神醫療機構有告知義務,以防範發生意外。

(0960605 全文修正)

病人或其保護人,認為精神照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侵害病人權益時,得以書面向精神照護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申訴內容加以調查、處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病人或其保護人與精神照護機構間之爭執,具有因地制宜性質。目前實務處理經驗顯示,如病人或其保護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訴,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實效及權責考量,大多轉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爰配合實際狀況,改由地方主管機關介入協調此類爭執之申訴案件。

(1111129 全文修正)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病人個案管理、心理衛生促進、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開發、網絡聯結、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災後心理重建及其他心理衛生服務事項。   前項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病人個案管理,包括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出院後之精神病人及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治療後之精神病人。   第一項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應置心理、護理、職能治療、社會工作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提供服務之內容及人員組成、訓練與認證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各地方政府資源、需求不同,爰第一項及第三項前段明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應因地制宜,由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心理衛生相關服務。至次服務區域其轄區人口數之劃分原則與提供服務之基本模式,另於本法施行細則或子法規規範,併予說明。   三、為使出院及被護送就醫之精神病人於接受治療後,順利復歸社區,爰增訂第二項,納入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個案管理服務對象,轉介及轉銜相關服務,無縫接軌。   四、為因應各地逐步設置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將由心理、護理、職能治療、社會工作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專責、專人服務,為使上開人員之服務不中斷且逐步調整規劃;爰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後段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該中心人員之組成、訓練、認證等相關事項以辦法定之。

(0791123 制定)

明定全日住院病人擅自離院時,精神醫療機構有告知義務,以防範發生意外。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病人或其保護人與精神照護機構間之爭執,具有因地制宜性質。目前實務處理經驗顯示,如病人或其保護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訴,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實效及權責考量,大多轉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爰配合實際狀況,改由地方主管機關介入協調此類爭執之申訴案件。

(111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各地方政府資源、需求不同,爰第一項及第三項前段明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應因地制宜,由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心理衛生相關服務。至次服務區域其轄區人口數之劃分原則與提供服務之基本模式,另於本法施行細則或子法規規範,併予說明。   三、為使出院及被護送就醫之精神病人於接受治療後,順利復歸社區,爰增訂第二項,納入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個案管理服務對象,轉介及轉銜相關服務,無縫接軌。   四、為因應各地逐步設置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將由心理、護理、職能治療、社會工作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專責、專人服務,為使上開人員之服務不中斷且逐步調整規劃;爰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後段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該中心人員之組成、訓練、認證等相關事項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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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第 28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病人個案管理、心理衛生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精神衛生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精神衛生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