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四、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 五、其他對病人或利用病人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