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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四、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 五、其他對病人或利用病人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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