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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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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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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主管機關
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
法人
或團體辦理病人之需求評估及服務提供,並視需要轉介適當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服務;其為依
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規定通報之嚴重病人,應提供社區治療及社區支持。
地方主管機關為強化病人之照顧及支持功能,應結合衛生、社政、民政、教育或勞動機關,建立社區支持體系,並定期召開聯繫會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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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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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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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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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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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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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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