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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精神衛生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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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病人之需求評估及服務提供,並視需要轉介適當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服務;其為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通報之嚴重病人,應提供社區治療及社區支持。
  2. 2.地方主管機關為強化病人之照顧及支持功能,應結合衛生、社政、民政、教育或勞動機關,建立社區支持體系,並定期召開聯繫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26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對通報之嚴重病人應提供社區治療及社區支持,並結合五機關建立社區支持體系、定期召開聯繫會議。

Q · 家人被通報為嚴重精神病人後,地方政府真的有義務照顧嗎?

有。通報後地方政府負法定的社區支持義務

依精神衛生法第26條,家人若依第45條第3項被通報為嚴重病人,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社區治療及社區支持,「應」在法律語言中是強制義務而非裁量。第二項更要求地方政府結合衛生、社政、民政、教育、勞動五機關建立社區支持體系並定期召開聯繫會議。但義務不等於自動發動,家屬須主動向地方衛生局或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出需求評估申請。

白話解讀

醫師說「可以出院了」的那一刻,多數家屬心裡是慌的。然後呢?回到家之後呢?大部分家庭以為從那一秒開始,整個重擔就要自己扛。這條法律告訴你完全不是那麼回事。如果你的家人被通報為「嚴重病人」(依精神衛生法第45條第3項通報的患者),地方政府有義務(不是「可以」是「應」)提供社區治療和社區支持。而且第二項更狠:地方政府必須結合衛生、社政、民政、教育、勞動五個機關建立支持體系,還要定期召開聯繫會議。也就是說,孩子上學被學校刁難?教育要管。家人想復職被歧視?勞動要管。需要居住安置或補助?社政要管。這不是空頭支票,是寫在法律裡的多機關協調義務。但前提是你要知道你有資格要求。沒人會主動上門告訴你。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26條為社區精神照護的義務性規範,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法通報之嚴重病人提供社區治療及社區支持,並結合衛生、社政、民政、教育、勞動五個機關建立社區支持體系、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將精神病人照顧從家庭單獨承擔轉為多機關協調的法定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人被診斷嚴重精神病後,地方衛生局真的有義務派人來嗎?

是的。依本條規定,家人若依第45條第3項被通報為嚴重病人,地方政府應提供社區治療和社區支持。但『應』不等於『自動』,你不去申請啟動,他們不會主動上門。具體做法是到地方衛生局或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出需求評估申請,並可同時引用第26條與第27條。

Q2孩子在學校被歧視,學校說這是醫療問題不關他們的事,我該怎麼辦?

學校這樣說在法律上是錯的。本條第二項明定地方政府應結合衛生、社政、民政、教育、勞動五機關建立社區支持體系,教育機關有法定角色。可向地方教育局申訴,並要求衛生局召開跨機關聯繫會議;聯繫會議是法定義務,拖延本身即違法。

Q3什麼叫被通報為嚴重病人?是不是要先強制住院過才算?

嚴重病人依精神衛生法第3條定義,指呈現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患者,由精神專科醫師認定後通報建檔,不一定要住院過。通報是取得資源的鑰匙,不是被貼標籤的烙印;怕貼標籤而抗拒通報,反而失去所有法定支持。

Q4精神衛生法第26條是什麼?

規定地方政府對通報之嚴重病人應提供社區治療與社區支持,並結合五機關建立支持體系、定期召開聯繫會議。

Q5社區支持體系和機構化收容差在哪?

機構化是把人送進機構家庭脫手;社區支持體系讓病人留在社區,由五機關協力支持,家庭不孤軍。

Q6什麼叫被通報為嚴重病人?

依第3條定義,呈現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由精神專科醫師認定後通報建檔。

Q7五機關聯繫會議指哪五個機關?

衛生、社政、民政、教育、勞動五機關,由地方政府結合並定期召開,是第二項明定的法定機制。

Q8精神病家人出院後怎麼申請社區支持?

向地方衛生局或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出需求評估申請,並要求書面回覆與評估紀錄。

Q9怎麼啟動五機關聯繫會議?

在申請時明確引用第26條第二項,要求衛生局發動聯繫會議,把教育、勞動、社政、民政一次拉進來。

Q10申請社區支持要錢嗎?

需求評估與社區支持屬政府義務性服務,多數無須費用;個別補助與安置依各機關規定辦理。

Q11地方政府拒絕或拖延怎麼救濟?

對拒絕處分於收到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機關怠於作為可依行政程序法陳情或提課予義務訴訟。

Q12第26條 vs 第27條差在哪?

第26條是社區支持與五機關體系義務,第27條是病人關懷機制與主動式社區訪視,兩條配套引用更有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機構化收容本條社區支持體系
照顧主體醫院或長期收容機構病人留在社區,由五機關協力支持
家庭角色把人送進機構後家庭脫手家庭仍是核心,但政府須提供支持網
法律性質多屬強制或費用負擔規定地方政府『應』提供,屬強制義務
啟動方式由醫療或司法程序發動家屬申請需求評估後發動聯繫會議

機構化收容

照顧主體
醫院或長期收容機構
家庭角色
把人送進機構後家庭脫手
法律性質
多屬強制或費用負擔規定
啟動方式
由醫療或司法程序發動

本條社區支持體系

照顧主體
病人留在社區,由五機關協力支持
家庭角色
家庭仍是核心,但政府須提供支持網
法律性質
地方政府『應』提供,屬強制義務
啟動方式
家屬申請需求評估後發動聯繫會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精神保健福祉法(精神保健及び精神障害者福祉に関する法律)地域生活支援・相談支援関連規定
韓國정신건강복지법(정신건강증진 및 정신질환자 복지서비스 지원에 관한 법률) 지역사회 정신건강 지원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社区康复服务相关规定(第五十五条等)
德國PsychKG(Länder-Psychisch-Kranken-Hilfe-Gesetze)gemeindepsychiatrische Versorgung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 dispositions sur le secteur psychiatrique et les soins de proximité
美國Community Mental Health Act / state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service system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791123 制定)

精神醫療機構應提供病人積極適當之治療,不得無故延誤。   精神醫療機構於住院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時,應通知其本人及其保護人或本人及其家屬辦理出院,不得無故留置病人。

立法理由一、明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提供病人積極適當治療之義務,避免延誤病人之醫療。   二、為避免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時,仍遭無故留置,而侵害病人權益,爰明定第二項。

(0960605 全文修正)

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住院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其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嚴重病人因符合全民健康保險之重大傷病範圍,並無需支付住院之部分負擔,依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有關強制住院之規定,醫師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且拒絕者,應強制其住院,因強制住院為非常手段,且係經審查會審查,其費用理應由政府負擔,復考量現制,並未向病人收費,故強制住院部分仍應由政府負擔。   四、至新增強制社區治療費用部分,因其中之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等,均為目前健保給付範圍,為避免因改為強制治療而由政府全額負擔,故該等由健保給付之強制社區治療費用仍維持由健保給付,僅於健保不給付之範圍,始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爰設第二項規定。

(1111129 全文修正)

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病人之需求評估及服務提供,並視需要轉介適當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服務;其為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通報之嚴重病人,應提供社區治療及社區支持。   地方主管機關為強化病人之照顧及支持功能,應結合衛生、社政、民政、教育或勞動機關,建立社區支持體系,並定期召開聯繫會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四十條移列至本章,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說明二。   三、為統一用語及釐清服務提供範圍概念,爰將原條文後段「照顧、支持及復健等」文字修正為「社區治療及社區支持」,並移列為第一項。   四、為落實精神病人輔導及協助,需由地方主管機關整合轄下不同機關共同戮力,各單位互相合作,包含衛政機關提供社區照護,社政機關提供福利、社區居住或安置,民政機關提供行政協助,教育機關維護其受教權益,勞動機關提供病人職業重建或就業服務,爰參考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規定,增訂第二項由地方主管機關定期召開聯繫會議。

(0791123 制定)

一、明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提供病人積極適當治療之義務,避免延誤病人之醫療。   二、為避免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時,仍遭無故留置,而侵害病人權益,爰明定第二項。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嚴重病人因符合全民健康保險之重大傷病範圍,並無需支付住院之部分負擔,依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有關強制住院之規定,醫師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且拒絕者,應強制其住院,因強制住院為非常手段,且係經審查會審查,其費用理應由政府負擔,復考量現制,並未向病人收費,故強制住院部分仍應由政府負擔。   四、至新增強制社區治療費用部分,因其中之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等,均為目前健保給付範圍,為避免因改為強制治療而由政府全額負擔,故該等由健保給付之強制社區治療費用仍維持由健保給付,僅於健保不給付之範圍,始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爰設第二項規定。

(111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四十條移列至本章,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說明二。   三、為統一用語及釐清服務提供範圍概念,爰將原條文後段「照顧、支持及復健等」文字修正為「社區治療及社區支持」,並移列為第一項。   四、為落實精神病人輔導及協助,需由地方主管機關整合轄下不同機關共同戮力,各單位互相合作,包含衛政機關提供社區照護,社政機關提供福利、社區居住或安置,民政機關提供行政協助,教育機關維護其受教權益,勞動機關提供病人職業重建或就業服務,爰參考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規定,增訂第二項由地方主管機關定期召開聯繫會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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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第 26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病人之需求評估及服務提供,並視需要轉介適當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精神衛生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精神衛生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