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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精神衛生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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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之保護人或家屬,應協助其就醫或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詢。
  2. 2.地方主管機關知有前項之人或其自由受不當限制時,應主動協助之。
  3. 3.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者,醫療機構應將其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4. 4.前項通報之方式、內容、通報個案之資料建立、處置、追蹤關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45條規定家屬應協助病人就醫或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詢,嚴重病人並由醫療機構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Q · 家人不肯就醫,家屬只能等他出事嗎?

不是。可依精神衛生法45條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詢求助

依精神衛生法第45條,病人之保護人或家屬應協助其就醫,或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詢;這把「家屬可以求救的窗口」正式寫進法律。地方主管機關知悉其人或其自由受不當限制時,負有主動協助義務。緊急狀況(有傷人傷己之虞)可撥110或119由警消協助護送就醫,平時則先撥1925安心專線或戶籍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評估就醫方式。

白話解讀

你家裡有人狀況越來越不對,但他自己拒絕就醫,你不知道該怎麼辦。這條法律告訴你:保護人或家屬有「協助就醫」的義務,地方政府知道後也要主動協助。「協助」不是「強制送醫」,是先從就醫陪同、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詢開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是衛福部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下設置的據點,提供免費諮詢,這條把它寫進法律,等於正式建立了「家屬可以求救的窗口」。另外這條規定,被診斷為嚴重病人的,醫療機構要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地方接手後就會建立個案管理、追蹤關懷。這代表你家人一旦被診斷為嚴重病人,後續會有公部門的眼睛盯著,不是只有你一個人扛。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45條為協助就醫與通報的核心條文,課予病人之保護人與家屬協助就醫或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詢的義務,地方主管機關於知悉其人或其自由受不當限制時負主動協助義務,並要求醫療機構將經專科醫師診斷之嚴重病人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建立後續個案管理與追蹤關懷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人有狀況但不肯就醫,硬送醫合法嗎?

原則上不合法。精神衛生法區分自願就醫、緊急安置、強制鑑定、強制住院等不同程序,各有法定要件,一般家屬無權自行強制送醫。但若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的緊急狀況,可由警消依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協助護送就醫。先撥1925諮詢評估方式,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會教你怎麼判斷時機、降低抗拒,必要時如何啟動緊急程序。

Q21925、1957、1995差在哪?

1925是衛福部安心專線,24小時心理諮詢與危機處理;1957是社會福利諮詢專線;1995生命線與1980張老師是民間心理諮詢專線。精神衛生相關狀況優先撥1925,並可請其轉介戶籍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與衛生局心理衛生科聯絡方式,這些是後續追蹤的關鍵窗口。

Q3我家人被通報為嚴重病人後資料會被怎麼處理?

依本條第四項,通報方式、內容、資料建立、處置、追蹤關懷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且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實務上資料保存在地方主管機關的個案管理系統,僅供心理衛生主管機關、配合醫療機構與社區支持服務單位於必要範圍內使用。家屬有權依個資法向地方主管機關查詢、閱覽或更正自己家人的個案資料。

Q4精神衛生法45條是什麼?

規範家屬協助就醫義務與嚴重病人通報制度,把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這個求救窗口正式寫進法律,是家屬求助的法定依據。

Q5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是什麼?

衛福部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下設置的據點,提供免費心理諮詢、評估與外展訪視,本條把它從政策層級提升到法律層級。

Q6什麼叫嚴重病人?

經專科醫師診斷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一項第一款狀態且病情嚴重者,醫療機構應將其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Q7什麼叫自由受不當限制?

指被鎖、被禁閉、被遺棄等不當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地方主管機關知悉時依本條第二項負主動協助義務。

Q8家人不肯就醫怎麼求助?

先撥1925安心專線或戶籍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詢評估方式;緊急狀況撥110或119由警消協助護送就醫。

Q9怎麼判斷可以送醫的時機?

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專業人員評估,觀察是否有傷人傷己之虞;有急迫危險即啟動緊急程序,否則先以諮詢與外展降低抗拒。

Q10通報嚴重病人後家屬要做什麼?

主動聯繫戶籍地衛生局心理衛生科確認個案管理員,連結社工、職能治療與家庭支持方案等資源。

Q11怎麼查詢家人的個案通報資料?

依個資法第3條向地方主管機關請求查詢、閱覽或更正家人的個案資料,這是法定權利不是請求。

Q12協助就醫 vs 強制住院差在哪?

本條的協助就醫是非強制的諮詢與陪同入口,強制住院另有法定要件與程序;一般家屬無權自行強制送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專線主管服務範圍時間
1925衛福部心理諮詢與危機處理(精神衛生優先)24小時
1957衛福部社會福利資源諮詢08:00-22:00
1995(生命線)民間情緒支持與自殺防治24小時
1980(張老師)民間心理輔導諮詢依時段

主管

1925
衛福部
1957
衛福部
1995(生命線)
民間
1980(張老師)
民間

服務範圍

1925
心理諮詢與危機處理(精神衛生優先)
1957
社會福利資源諮詢
1995(生命線)
情緒支持與自殺防治
1980(張老師)
心理輔導諮詢

時間

1925
24小時
1957
08:00-22:00
1995(生命線)
24小時
1980(張老師)
依時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精神保健及び精神障害者福祉に関する法律(精神保健福祉法)相談・援助與通報規定
韓國정신건강증진 및 정신질환자 복지서비스 지원에 관한 법률(정신건강복지법) 상담·지원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自願就診與監護人協助、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報告制度)
德國各邦 PsychKG(Gesetze über Hilfen und Schutzmaßnahmen für psychisch Kranke)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s L3211-1 et suivants(soins psychiatriques)
美國各州 civil commitment 法(如 Florida Baker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791123 制定)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規定精神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仍予無故留置;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向病人及其保護人或家屬說明病情、治療方針等有關事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於全日住院病人擅自離院時,未通知病人之保護人、家屬及當地警察機關,或違反第三十六至第三十八條保護病人權益規定者之處罰。

(0960605 全文修正)

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社區治療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仍有社區治療之必要,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填具強制社區治療基本資料表、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事前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社區治療;強制社區治療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有延長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一年為限。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必要者,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團體,應即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社區治療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之必要者,亦同。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社區治療進行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取改善措施。   第二項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精神醫學之相關研究顯示,部分嚴重病人常於出院後拒絕繼續接受治療,致病情一再復發而有自傷或傷人之行為,需要再強制住院治療。對於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之嚴重病人,如能適時強制其積極接受治療,不僅可以減緩其生活功能退化,亦得有效防止其精神疾病復發,爰設第一項規定。   三、於專科醫師診斷,認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時,嚴重病人如主動接受醫生建議接受社區治療,並無採取強制措施之必要。惟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專科醫生治療建議時,即有透過適當程序判斷有無對其強制施行社區治療之必要,爰參照強制鑑定及強制住院之作法,於第二項規定強制社區治療程序。   四、第三項規定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及延長程序。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嚴重病人病情如有所改善,也願意繼續接受治療時,即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之必要,此時應即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社區治療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之必要者,亦應相同處理。   五、第四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益團體,對於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團體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事項,進行個案監視及查核。認有不妥者,因強制社區治療係事前向審查會申請許可,故如發現不妥,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惟如地方主管機關可即時處理,亦可由其作適當處理,故規定為通知各該主管機關。   六、為爭取時效,對於向審查會之申請,可以使用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爰設第五項規定。

(1111129 全文修正)

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之保護人或家屬,應協助其就醫或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詢。   地方主管機關知有前項之人或其自由受不當限制時,應主動協助之。   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者,醫療機構應將其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之方式、內容、通報個案之資料建立、處置、追蹤關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修正,增列「第一項」之文字,另中央主管機關於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將補助地方政府設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爰增列「或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詢」之文字,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保護人及家屬諮詢服務;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嚴重病人係經專科醫師診斷,非以鑑定認定之,爰第三項刪除「或鑑定」之文字,並酌修文字。   四、增訂第四項,嚴重病人通報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嚴重病人通報方式、內容、資料建立、處置、追蹤關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0791123 制定)

規定精神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仍予無故留置;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向病人及其保護人或家屬說明病情、治療方針等有關事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於全日住院病人擅自離院時,未通知病人之保護人、家屬及當地警察機關,或違反第三十六至第三十八條保護病人權益規定者之處罰。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精神醫學之相關研究顯示,部分嚴重病人常於出院後拒絕繼續接受治療,致病情一再復發而有自傷或傷人之行為,需要再強制住院治療。對於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之嚴重病人,如能適時強制其積極接受治療,不僅可以減緩其生活功能退化,亦得有效防止其精神疾病復發,爰設第一項規定。   三、於專科醫師診斷,認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時,嚴重病人如主動接受醫生建議接受社區治療,並無採取強制措施之必要。惟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專科醫生治療建議時,即有透過適當程序判斷有無對其強制施行社區治療之必要,爰參照強制鑑定及強制住院之作法,於第二項規定強制社區治療程序。   四、第三項規定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及延長程序。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嚴重病人病情如有所改善,也願意繼續接受治療時,即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之必要,此時應即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社區治療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之必要者,亦應相同處理。   五、第四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益團體,對於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團體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事項,進行個案監視及查核。認有不妥者,因強制社區治療係事前向審查會申請許可,故如發現不妥,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惟如地方主管機關可即時處理,亦可由其作適當處理,故規定為通知各該主管機關。   六、為爭取時效,對於向審查會之申請,可以使用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爰設第五項規定。

(111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修正,增列「第一項」之文字,另中央主管機關於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將補助地方政府設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爰增列「或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詢」之文字,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保護人及家屬諮詢服務;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嚴重病人係經專科醫師診斷,非以鑑定認定之,爰第三項刪除「或鑑定」之文字,並酌修文字。   四、增訂第四項,嚴重病人通報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嚴重病人通報方式、內容、資料建立、處置、追蹤關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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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第 45 條規定:「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之保護人或家屬,應協助其就醫或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詢。地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精神衛生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精神衛生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