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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之保護人或家屬,應協助其就醫或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詢。
  2. 地方主管機關知有前項之人或其自由受不當限制時,應主動協助之。
  3. 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者,醫療機構應將其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4. 前項通報之方式、內容、通報個案之資料建立、處置、追蹤關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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