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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精神衛生法 第 32 條

  1. 1.醫療機構因病人醫療需要或為防範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之事件,於告知病人後,得於特定之保護設施內,拘束其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並應定時評估,不得逾必要之時間。
  2. 2.前項醫療機構以外之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為防範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之事件,於告知病人後,得拘束其身體,並立即護送其就醫。
  3. 3.前二項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不得以戒具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其具體程序、約束設備之種類、約束時間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告知病人,於緊急或特殊情形未能為之時,應於事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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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醫療機構為醫療需要或防範緊急暴力、自殺、自傷,告知病人後得約束其身體,但須定時評估且不得逾必要之時間,並禁用戒具。

Q · 家人在精神科病房被約束帶綁住,我能質疑或求償嗎?

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合法約束必須具備四要件:告知病人、限於醫療需要或防範緊急暴力自殺自傷、定時評估必要性並記載病歷、不得逾必要之時間且禁用戒具。若機構拿不出每兩到四小時一次的評估紀錄、約束理由不正當或評估間距過長,即屬違法侵害,家屬可請求查閱紀錄、向衛生局申訴,嚴重時併民事求償與刑事妨害自由告訴。

白話解讀

病房裡有一種紀錄叫做「約束評估表」,是區分「醫療上的緊急保護」和「執法上的拘禁」的關鍵文件。本條規定醫療機構為了醫療需要或防範緊急暴力、自殺、自傷,可以在告知病人後拘束他的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但必須「定時評估」且「不得逾必要之時間」。第三項明確禁止使用戒具或不正當方式(不能像對犯人那樣用手銬腳鐐)。第四項則務實地承認某些情況下無法事前告知(病人陷入混亂、症狀無法配合告知程序),這時應事後告知。這條的真正威力在「定時評估」這四個字:每兩小時、每四小時,必須有護理師或醫師查看約束的必要性是否仍然存在,並將評估結果寫入病歷。如果一個病人被綁了四小時都沒人來評估,這個約束就違法。家屬可以要求查看評估紀錄。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32條是規範精神醫療「緊急約束」的核心條文,將約束界定為一套程序而非單一動作:須經告知、限於醫療需要或防範緊急暴力自殺自傷、於特定保護設施內為之、定時評估必要性、不得逾必要時間、禁用戒具或不正當方式;緊急情形未能事前告知者應事後補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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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病房用約束帶綁我家人這麼長時間,可以告嗎?

可以,但要先看約束評估紀錄是否完整。若機構能拿出每兩到四小時一次的評估紀錄、有醫師核可、約束理由清楚(防範自傷或他傷),即屬合法執行;若紀錄缺失或評估間距過長,可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嚴重時併刑事妨害自由罪告訴。實務提示:申訴前先書面要求醫院提供完整約束紀錄副本,拒絕提供本身就是醫療糾紛調解的重要證據。

Q2約束時間有沒有上限?

法律沒寫死絕對時數,但有兩道閘門:不得逾必要之時間、應定時評估。實務指引一般每兩小時評估一次,超過四小時須醫師親自評估並書面記載延長理由。實務提示:可要求醫院提供依第三項授權訂定的約束辦法與院內作業規定,通常比法律更嚴格。

Q3長照機構可以約束失智老人「防跌」嗎?

依本條第二項,醫療機構以外的精神照護機構只能在防範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時短暫約束並立即護送就醫,防跌不在法定理由內。實務提示:合法的防跌應透過低床、防滑墊、感應器等環境調整,以約束代替照護是違法的成本轉嫁。

Q4精神衛生法第32條是什麼?

規範精神醫療緊急約束的核心條文,把約束界定為告知、定時評估、禁戒具、不得逾必要時間的一套程序。

Q5什麼是約束評估?

每兩到四小時由護理師或醫師查看約束必要性是否仍存在,並將結果記載病歷的定時程序,是合法與違法的分界。

Q6醫療機構和長照機構的約束權限差在哪?

醫療機構可在特定設施內約束並定時評估;長照等非醫療機構僅能在防範緊急暴力自殺自傷時短暫拘束並立即送醫。

Q7緊急情況沒先告知就約束合法嗎?

合法。第四項規定緊急或特殊情形未能事前告知時,應於事後補行告知並記載。

Q8怎麼申請查看家人的約束評估紀錄?

書面向醫院病歷室申請病歷複製,明列約束理由、起訖時間、定時評估與醫師核可紀錄三項。

Q9發現不當約束怎麼申訴?

先依第42條向醫院申訴留書面回覆,再附「缺乏評估紀錄」事實向地方衛生局醫事處檢舉啟動稽核。

Q10不當約束受傷能求償多少?

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並就醫療費、看護費等實際損害求償,金額視侵害程度與後果認定。

Q11怎麼證明約束違法?

關鍵在約束評估紀錄是否缺失、評估間距是否過長、有無醫師核可、是否使用戒具,這些都記載於病歷。

Q12精神衛生法32條 vs 31條經同意限制差在哪?

31條須病人同意才限制行動;32條是緊急或醫療需要,可不經事前同意但須定時評估,緊急時事後告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適用條件可否限制行動自由程序要求
醫療機構約束(第1項)醫療需要或防範緊急暴力自殺自傷可(特定保護設施內)告知+定時評估+不得逾必要時間
非醫療精神照護/長照機構(第2項)僅限防範緊急暴力自殺自傷僅短暫拘束身體並立即護送就醫告知+立即送醫,不得長期約束
經同意之行動限制(第31條)醫療、復健或安全需要且病人同意可(須同意)經病人同意+記載理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精神保健及び精神障害者福祉に関する法律 第36条(行動の制限・身体的拘束)
🇰🇷 韓國정신건강증진 및 정신질환자 복지서비스 지원에 관한 법률 제75조(격리 및 강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40条(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 德國BGB § 1831(Genehmigung freiheitsentziehender Maßnahmen, ehemals § 1906)+ BVerfG 2 BvR 309/15(Fixierung 法官保留)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3222-5-1(isolement et contention)
🇺🇸 美國42 CFR § 482.13(e)(Patients' rights: restraint and se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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