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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精神衛生法 第 31 條

精神照護機構因醫療、復健或安全之需要,經病人同意而限制病人之居住場所或行動者,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於最小限制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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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31條規定,機構限制病人居住或行動須經本人同意,並於最小必要範圍內為之,落實CRPD人身自由保障。

Q · 把家人送進精神照護機構,機構可以限制他外出嗎?

依精神衛生法第31條,精神照護機構基於醫療、復健或安全需要限制病人的居住場所或行動,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經病人本人同意,二是限於最小限制之必要範圍內。家屬簽字不能代替病人本人的意願;若病人意識清楚卻未同意某項限制(如禁止外出購物、限制使用手機),該限制即欠缺合法基礎,病人或家屬可要求機構提供同意紀錄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訴。

白話解讀

2022年11月那次修法是台灣精神照護的分水嶺。在這之前,精神復健機構基於「治療需要」就可以限制你的居住地點和外出時間,家屬簽字就算數。從2022年起,這條規定機構必須「經病人同意」才能限制其居住場所或行動,而且必須「於最小限制之必要範圍內為之」。這個改變的法律根源是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4條:身心障礙者的人身自由不能僅因為身心障礙而被剝奪。實際影響是什麼?把家人送進機構的家屬,不能再用「他的事我作主」的心態簽契約。如果機構限制了當事人沒有同意的事項(例如禁止外出購物、限制使用手機),法律站在當事人那邊。這也是為什麼最近兩年精神復健機構的入住合約越寫越厚,每一條限制都要明確列出來讓本人簽字確認。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31條規範精神照護機構限制病人人身自由的合法要件。當機構因醫療、復健或安全需要而限制病人之居住場所或行動時,必須經病人本人同意,且僅得於最小限制之必要範圍內為之,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4條對人身自由的平等保障,並與第32條的緊急約束共同構成完整的人身自由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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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把媽媽送去精神復健機構,他們可以禁止她隨意外出嗎?

可以,但前提是你媽媽本人同意了這項限制。2022年修法後,依精神衛生法第31條,機構限制居住場所或行動必須經病人同意且於最小限制之必要範圍內。家屬簽字不能代替本人意願。簽約時要求機構把每一項限制都單獨列出讓本人簽,是最好的保障;若她當時不同意,請機構提供替代方案。

Q2病人簽了同意書就一定有效嗎?

同意書要有效必須符合知情、自由、可撤回三個條件。若簽字時病人處於急性發作無法判斷、被機構施壓、或無法理解條款,效力可能被質疑。精神病人的同意是持續性的,本人隨時可撤回,機構不能用「之前簽過了」作為繼續限制的依據。

Q3精神衛生法第31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精神照護機構限制病人居住或行動的合法要件:須經本人同意且限最小必要範圍,是CRPD第14條的在地落實。

Q4什麼叫最小限制之必要範圍?

限制人身自由時只能採達成醫療、復健或安全目的所必要的最低程度手段,為比例原則的具體化,不得一律禁止外出或通訊。

Q5第31條的同意和一般住院同意書差在哪?

住院是同意使用住宿服務,第31條的同意是同意被限制人身自由,兩者必須分開簽署、分開判斷。

Q6CRPD第14條和第31條什麼關係?

CRPD第14條規定人身自由不得僅因身心障礙被剝奪,第31條是台灣2022年將此公約義務國內法化的具體條文。

Q7送家人進機構簽約時要注意什麼?

要求機構把行動限制條款獨立成表逐項列出,由本人逐條簽名,並索取同意紀錄副本留存。

Q8發現家人被不當限制怎麼處理?

先確認本人意願,書面要求機構提供同意紀錄並解除越權限制,拒絕配合時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訴。

Q9病人想撤回先前的同意該怎麼做?

本人可隨時以口頭或書面向機構表示撤回同意,機構須重新評估限制必要性,不能以先前簽署為由繼續限制。

Q10機構越權限制造成損害如何求償?

可依民法第184、195條請求損害賠償,時效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最長10年(民法197條)。

Q11第31條同意限制 vs 第32條緊急約束差在哪?

第31條是事前經同意的常態限制,第32條是未同意下因緊急暴力或自傷的例外處置,且有設施與時間限制。

Q12監護人可以代簽行動限制同意嗎?

人身自由限制屬高度個人專屬權,監護人代為同意受嚴格限制,重大限制仍需本人在意識清楚時表達意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31_同意限制art32_緊急約束
啟動前提事前經病人同意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之防範
同意要件須病人本人同意告知病人後得為之,不以同意為前提
限制範圍居住場所或行動,最小必要範圍特定保護設施內拘束身體,有時間限制
適用情境常態性照護管理突發危急狀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精神保健福祉法 第36条(処遇・行動制限の必要最小限原則)
🇰🇷 韓國정신건강복지법(정신질환자 행동제한·격리강박 최소화 규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40条(住院患者通讯与会客权利之限定)
🇩🇪 德國BGB § 1831(betreuungsrechtliche freiheitsentziehende Unterbringung und Maßnahmen)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3211-3(restrictions limitées au nécessaire et proportionnées)
🇺🇸 美國Olmstead v. L.C., 527 U.S. 581 (1999) + ADA「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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