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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有延長前條第三項期間之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向審查會申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
  2. 前項申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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