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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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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5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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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嚴重病人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團體,應即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並通知地方
主管機關
: 一、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必要。 二、除有
第七十三條
規定得繼續進行之情形外,強制社區治療期滿。 三、法院認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之聲請或
抗告
為有理由。
強制社區治療係依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
法院裁定為之者,有前項第一款情形時,該裁定視為
撤銷
並
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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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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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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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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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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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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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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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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