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精神衛生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嚴重病人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團體,應即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一、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必要。 二、除有第七十三條規定得繼續進行之情形外,強制社區治療期滿。 三、法院認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之聲請或抗告為有理由。
  2. 強制社區治療係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法院裁定為之者,有前項第一款情形時,該裁定視為撤銷停止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精神衛生法 第5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