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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精神衛生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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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強制社區治療項目如下,並得合併數項目為之: 一、藥物治療。 二、藥物之血液或尿液濃度檢驗。 三、酒精或其他成癮物質篩檢。 四、心理治療。 五、復健治療。 六、其他得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病人適應生活機能之處置措施。
  2. 2.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治療,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執行下列事項: 一、警察機關:協助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維護現場秩序及人員人身安全。 二、消防機關:載送照護嚴重病人至指定辦理強制社區治療項目之機構或團體接受治療。
  3. 3.嚴重病人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定期接受治療,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依前項規定協助之。
  4. 4.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前項病人得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啟動緊急安置,並評估是否聲請強制住院。
  5. 5.前項緊急安置期間,不受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57 條規定強制社區治療六類項目,得合併執行;未依指示治療可由警消協助並啟動緊急安置。

Q · 強制社區治療包含哪些項目?可以只選一項做嗎?

六類項目醫師可合併指定,病人不能自行挑選

依精神衛生法第 57 條,強制社區治療項目有六類:藥物治療(含長效針劑)、藥物血液或尿液濃度檢驗、酒精或成癮物質篩檢、心理治療、復健治療、其他避免病情惡化的處置,並得合併數項為之。項目由醫師依整體方案排定,病人無挑選權;未依指示定期接受治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警消協助,必要時啟動緊急安置。

白話解讀

強制社區治療不只是吃藥這麼簡單。本條把治療項目攤開來:藥物治療(含長效針劑)、血液或尿液濃度檢驗、酒精成癮物質篩檢、心理治療、復健治療,還有其他防止病情惡化的處置。這些可以單獨做也可以合併數項。背後的設計邏輯是:強制治療不只是控制病情,是要病人最終能自己生活。但這條真正的法律重量在第二項到第五項:地方主管機關可以請警察維護現場秩序、請消防機關載送病人,未依指示定期治療時也能請警消強制執行;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甚至可以啟動緊急安置,評估是否聲請強制住院。換句話說,「社區治療」這個聽起來溫和的名詞,背後有完整的強制執行機制。

法律定性

強制社區治療項目,指依精神衛生法第 57 條,對嚴重病人於社區環境中強制執行的醫療處置類型,涵蓋藥物、檢驗、篩檢、心理與復健等六類,得由醫師合併指定,並配置警消協助與升級至緊急安置、強制住院的執行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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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強制社區治療可以拒絕心理治療只接受吃藥嗎?

不行。本條規定治療項目可以由醫師合併數項決定,不是讓病人選擇。挑選性執行可能被認定為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指示定期接受治療,啟動警消協助程序,嚴重時轉緊急安置。對某項目有醫療疑慮時,正確方式是書面向指定機構提出要求重新評估或調整,而非單方拒絕。

Q2如果病人沒按時回診,會發生什麼事?

依本條第三項,地方主管機關可請警察協助、消防機關載送。情況更嚴重時,依第四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可啟動緊急安置並評估聲請強制住院。實務上,發現病人有不配合傾向時,主動聯絡指定機構說明原因(如交通困難、副作用)尋求調整方案,比讓問題積累到觸發強制升級更有利。

Q3精神衛生法第 57 條是什麼?

規範強制社區治療的六類項目與其警消協助、緊急安置、強制住院的升級機制。

Q4強制社區治療有哪些項目?

藥物治療、藥物濃度檢驗、成癮物質篩檢、心理治療、復健治療、其他避免病情惡化處置,共六類得合併。

Q5什麼是緊急安置?

依第 59 條對有傷害之虞病人短期收置於指定機構並評估是否聲請強制住院的程序。

Q6強制社區治療和強制住院差在哪?

社區治療保留社區生活,強制住院是法院裁定的全日住院,人身自由限制最高。

Q7家人被強制社區治療,家屬可以做什麼?

取得書面治療計畫、逐次留存紀錄、對項目有疑慮走書面調整管道、警消協助時全程錄影。

Q8病人沒按指示治療會怎麼處理?

地方主管機關得請警察維護秩序、消防載送,必要時啟動緊急安置並評估強制住院。

Q9緊急安置啟動後該怎麼應對?

立即聯絡家屬與律師,取得獨立醫師第二意見,準備強制住院聲請的法院程序。

Q10對治療項目有意見該怎麼反映?

書面向指定機構提出醫療意見要求調整,不要單方拒絕以免被認定未依指示。

Q11警察協助 vs 逮捕差在哪?

警察角色限於維護現場秩序及人身安全,無逮捕權限,越界行為可事後申訴。

Q12強制社區治療 vs 緊急安置差在哪?

前者在社區進行保留生活,後者是第 59 條短期收置並評估強制住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強制社區治療緊急安置強制住院
執行場域社區/門診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全日住院
啟動依據第 54 條許可程序第 59 條第二至四項法院裁定(第 61、63 條)
期間限制依審查會核定期間原則七日(本條第五項排除第 60 條部分限制)每次裁定不得逾六十日
強制程度中(保留社區生活)高(短期收置)最高(人身自由限制)

強制社區治療

執行場域
社區/門診
啟動依據
第 54 條許可程序
期間限制
依審查會核定期間
強制程度
中(保留社區生活)

緊急安置

執行場域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啟動依據
第 59 條第二至四項
期間限制
原則七日(本條第五項排除第 60 條部分限制)
強制程度
高(短期收置)

強制住院

執行場域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全日住院
啟動依據
法院裁定(第 61、63 條)
期間限制
每次裁定不得逾六十日
強制程度
最高(人身自由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精神保健及び精神障害者福祉に関する法律(精神保健福祉法)之強制醫療制度(措置入院・医療保護入院等),無與社區強制治療完全對應之單一條文
韓國정신건강증진 및 정신질환자 복지서비스 지원에 관한 법률(정신건강복지법)之 외래치료지원 제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2)之強制醫療與住院治療規定,社區強制治療制度不對等
德國PsychKG der Länder(各邦精神疾病法之強制安置/治療),屬邦法非聯邦統一條文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soins psychiatriques sans consentement(programme de soins,門診型非自願治療)
美國Assisted Outpatient Treatment (AOT) 各州法(如 New York Kendra's Law),無聯邦統一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60605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八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   病人之保護人違反第十八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辦理之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定之。   拒不接受前項輔導教育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明定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罰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罰時,應考量行為人家庭狀況、行為之故意程度及病人之受侵害程度。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五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一條之保護精神,對於病人之保護人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改善親職關係,得令其接受一定時數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並對不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加以處罰。

(1111129 全文修正)

強制社區治療項目如下,並得合併數項目為之:   一、藥物治療。   二、藥物之血液或尿液濃度檢驗。   三、酒精或其他成癮物質篩檢。   四、心理治療。   五、復健治療。   六、其他得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病人適應生活機能之處置措施。   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治療,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執行下列事項:   一、警察機關:協助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維護現場秩序及人員人身安全。   二、消防機關:載送照護嚴重病人至指定辦理強制社區治療項目之機構或團體接受治療。   嚴重病人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定期接受治療,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依前項規定協助之。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前項病人得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啟動緊急安置,並評估是否聲請強制住院。   前項緊急安置期間,不受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之藥物治療包含長效針劑使用,係因現行思覺失調症病人之臨床用藥方式,包含口服與注射藥物,但部分不規則就醫、甚至抗拒使用口服藥物之病人,往往因病情控制不佳而有極高機率之再復發及再住院等情形發生。為改善病人生活品質,常藉由施打長效針劑,減少病人口服藥物次數,不僅可達成長期穩定病情之目標,亦能降低再住院率,併予說明。    (二)為讓強制社區治療真正有效「長遠」幫助病人,讓病人學習與疾病共存、自我疾病管理;以及病人心理獲得支持、學習到如何與病共存、紓解壓力,即使強制解除,也能使病人自主繼續就醫、服藥或接受打針治療,並且更有意願使用精神照護機構或社區支持的服務,來維持康復狀態。故在提供服務部份,以精神醫學領域之五大專業: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社會工作師、心理師,由以上工作者提供專業服務,爰於第一項增列納入心理治療、復健等相關治療項目。    (三)考量心理諮商依心理師法規定,其業務範圍為: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與治療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屬性較不相同,爰以心理治療為治療項目。   三、第二項修正如下:    (一)為符合CRPD第二十五條對於所有治療,病人有知情同意權利,爰刪除第二項強制社區治療「得以不告知嚴重病人之方式為之」之規定;此外,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洽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事項提升至母法規範,並與第二項整併。    (二)第一款所定之「現場」,包含嚴重病人所在處所、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及二者間之運送路程間。   四、增訂第三項。考量實務上往往因嚴重病人未能配合機構、團體之指示,定期接受強制社區治療,故定明嚴重病人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定期接受治療,經評估有接受住院治療之必要,而經其拒絕者,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依前項規定協助之。又第二項、第三項所定之「必要時」,係指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嚴重病人接受治療時,如有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或嚴重病人有自傷或自傷之虞。另嚴重病人拒絕治療時,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強行實施治療。如執行治療仍有困難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執行,被請求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相關行政指引,由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共同訂定之。   五、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須評估嚴重病人接受住院治療之必要性,如經評估應接受住院治療,但嚴重病人拒絕接受者,則復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緊急安置、強制鑑定之程序確認其強制住院之必要性,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六、考量病人係因強制社區治療期間未依指示定期接受治療,且經評估有接受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而返回醫院接受治療。為確保病人得到最完善之治療,爰增訂第五項排除修正條文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停止緊急安置事由之適用,以利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於緊急安置期間為病人提供完整且全面之醫療照顧。   七、原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規範,爰予刪除。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明定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罰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罰時,應考量行為人家庭狀況、行為之故意程度及病人之受侵害程度。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五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一條之保護精神,對於病人之保護人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改善親職關係,得令其接受一定時數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並對不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加以處罰。

(111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之藥物治療包含長效針劑使用,係因現行思覺失調症病人之臨床用藥方式,包含口服與注射藥物,但部分不規則就醫、甚至抗拒使用口服藥物之病人,往往因病情控制不佳而有極高機率之再復發及再住院等情形發生。為改善病人生活品質,常藉由施打長效針劑,減少病人口服藥物次數,不僅可達成長期穩定病情之目標,亦能降低再住院率,併予說明。    (二)為讓強制社區治療真正有效「長遠」幫助病人,讓病人學習與疾病共存、自我疾病管理;以及病人心理獲得支持、學習到如何與病共存、紓解壓力,即使強制解除,也能使病人自主繼續就醫、服藥或接受打針治療,並且更有意願使用精神照護機構或社區支持的服務,來維持康復狀態。故在提供服務部份,以精神醫學領域之五大專業: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社會工作師、心理師,由以上工作者提供專業服務,爰於第一項增列納入心理治療、復健等相關治療項目。    (三)考量心理諮商依心理師法規定,其業務範圍為: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與治療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屬性較不相同,爰以心理治療為治療項目。   三、第二項修正如下:    (一)為符合CRPD第二十五條對於所有治療,病人有知情同意權利,爰刪除第二項強制社區治療「得以不告知嚴重病人之方式為之」之規定;此外,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洽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事項提升至母法規範,並與第二項整併。    (二)第一款所定之「現場」,包含嚴重病人所在處所、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及二者間之運送路程間。   四、增訂第三項。考量實務上往往因嚴重病人未能配合機構、團體之指示,定期接受強制社區治療,故定明嚴重病人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定期接受治療,經評估有接受住院治療之必要,而經其拒絕者,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依前項規定協助之。又第二項、第三項所定之「必要時」,係指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嚴重病人接受治療時,如有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或嚴重病人有自傷或自傷之虞。另嚴重病人拒絕治療時,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強行實施治療。如執行治療仍有困難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執行,被請求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相關行政指引,由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共同訂定之。   五、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須評估嚴重病人接受住院治療之必要性,如經評估應接受住院治療,但嚴重病人拒絕接受者,則復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緊急安置、強制鑑定之程序確認其強制住院之必要性,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六、考量病人係因強制社區治療期間未依指示定期接受治療,且經評估有接受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而返回醫院接受治療。為確保病人得到最完善之治療,爰增訂第五項排除修正條文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停止緊急安置事由之適用,以利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於緊急安置期間為病人提供完整且全面之醫療照顧。   七、原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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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第 57 條規定:「強制社區治療項目如下,並得合併數項目為之: 一、藥物治療。 二、藥物之血液或尿液濃度檢驗。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精神衛生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精神衛生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