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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或團體得視需要,偕同精神衛生相關機構或團體執行強制社區治療業務。
  2. 前項辦理強制社區治療機構或團體之資格、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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