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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精神衛生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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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學校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與宣導、學生受教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及友善支持學習環境之建立。
  2. 2.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與執行各級學校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依學生及教職員工心理健康需求,分別提供心理健康促進、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或其他心理健康相關服務,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建立友善支持學習環境,並保障其受教權益。
  3.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心理衛生教育課程內容,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6條要求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提供學校心理健康促進、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與自殺防治等服務,並進行必要之合理調整。

Q · 孩子在學校情緒撐不下去,學校只說再觀察,我能要求什麼?

可以要求。第6條把校園心理健康服務列為法定義務

依精神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各級學校必須依學生及教職員工需求提供心理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等服務,並在不造成過度負擔的範圍內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學校不能用「制度上沒有」回應有真實需求的學生;若學校敷衍,可向縣市教育局申訴,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發文要求學校說明處理。

白話解讀

孩子在學校情緒不對勁,你跟學校反映,得到的回覆是「我們會再觀察」「可能是青春期」「現在小孩都這樣」。這個落差有一個法律上的名字:學校沒有履行第6條的法定服務義務。這條把校園的精神健康服務從「學校的善意」轉化為「教育主管機關的責任」。所有級別的學校(國小到大學)都被涵蓋。學生和教職員工都有權利。具體服務包括:心理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最關鍵的是第2項那句「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合理調整」這四個字源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它的意思是:學校不能用「制度上不允許」把有精神疾病的學生擋在門外。考試方式可以調整,上課方式可以調整,出席要求可以調整。前提是有真實的需求,而不是學校單方面說「不方便」就拒絕。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6 條為校園心理健康服務的組織性規範,課予中央與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規劃、執行學校心理健康促進與精神疾病防治的職責,明列九類應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務(含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自殺防治等),並引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合理調整」概念,要求學校在合理範圍內調整評量與出席方式以保障受教權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孩子在學校情緒不穩,學校只說再觀察,我能要求什麼?

依精神衛生法第6條第2項,學校必須提供心理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等具體服務。實務上應書面提出申請、要求依第6條提供合理調整方案並索取收文回執,書面紀錄成立後校方責任會被檢視,這個壓力會逼學校積極處理。

Q2孩子有精神疾病,學校可以因此退學或記過嗎?

不可以。第2項明文要求在不造成過度負擔下進行合理調整、建立友善支持學習環境並保障受教權益。退學或剝奪受教權違反本條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0條(禁止歧視)。合理調整源自CRPD,學校不能用「制度上沒有」回應,可向縣市教育局申訴並主張歧視。

Q3精神衛生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提供什麼服務?

心理健康促進、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共九類,學生與教職員工都涵蓋。

Q4合理調整是什麼意思?

源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指在不造成過度負擔下調整評量、上課與出席方式,讓有精神或學習障礙的學生平等就學。

Q5誰是各級教育主管機關?

中央是教育部(規劃監督),地方是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規劃執行並直接監督學校)。

Q6第6條跟學生輔導法差在哪?

第6條是精神疾病防治與心理健康服務的母法義務,學生輔導法則建立發展性、介入性、處遇性三級輔導的執行體制。

Q7孩子在學校精神狀況不好怎麼申請協助?

書面向輔導室提出需求並引用第6條合理調整 → 索取收文回執 → 啟動三級輔導四方協商。

Q8學校敷衍怎麼進一步申訴?

向學校所在縣市教育局提書面申訴,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對學校發文要求說明與改善。

Q9怎麼證明學校沒有提供服務?

保留書面申請、收文回執、會議紀錄、往來郵件,口頭溝通無法事後舉證。

Q10申訴或救濟要花錢嗎?

向教育局申訴本身免費;若涉及退學等須循行政救濟,訴願與行政訴訟有規費但相對低。

Q11第6條 vs 身權法第40條哪個保障受教權?

第6條課予學校提供服務與合理調整的積極義務,身權法第40條則從禁止教育歧視的角度提供救濟,兩者可併行主張。

Q12找學校 vs 找縣市教育局哪個有效?

校內可直接調整但依學校積極度差異大;縣市教育局有具體管考權,發公文壓力大、回應品質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管道適用時機處理權力回應品質
校內輔導室/學務處問題初期、需要校內調整直接提供服務與合理調整依學校積極度差異大
縣市教育局學校敷衍、需上層施壓對轄區學校有具體管考權發公文要求學校說明,壓力較大
教育部政策性或跨縣市議題規劃與監督,非直接管考個案個案上通常不如地方教育局即時

適用時機

校內輔導室/學務處
問題初期、需要校內調整
縣市教育局
學校敷衍、需上層施壓
教育部
政策性或跨縣市議題

處理權力

校內輔導室/學務處
直接提供服務與合理調整
縣市教育局
對轄區學校有具體管考權
教育部
規劃與監督,非直接管考個案

回應品質

校內輔導室/學務處
依學校積極度差異大
縣市教育局
發公文要求學校說明,壓力較大
教育部
個案上通常不如地方教育局即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障害者差別解消法(合理的配慮)/学校保健安全法
韓國장애인차별금지법 제14조(교육 정당한 편의 제공)/학교보건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十六条(学校心理健康教育)
德國UN-BRK Art. 24(inklusive Bildung)i.V.m. § 2 BGG(angemessene Vorkehrungen)
法國CIDPH art. 24 + Code de l'éducation art. L.111-1(école inclusive)
美國Section 504 Rehabilitation Act 1973 + ADA Title II(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in school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791123 制定)

本法所稱社區復健,係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

立法理由一、詮釋本法所稱社區復健之意義。   二、精神疾病患者不同於一般疾病患者,必需有社區復健之治療,協助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以免危害社會安寧。如庇護性工作場、中途之家或社區復健中心等,均係提供社區復健之場所。

(0960605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   一、民眾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之方案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訂定之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病人就醫與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四、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病人資料之統整事項。   七、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1111129 全文修正)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學校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與宣導、學生受教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及友善支持學習環境之建立。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與執行各級學校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依學生及教職員工心理健康需求,分別提供心理健康促進、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或其他心理健康相關服務,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建立友善支持學習環境,並保障其受教權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心理衛生教育課程內容,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合併修正,並分二項規定中央及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二、基於憲法第七條平等權與第一百五十九條受教權,第一項定明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對於學生之心理健康促進有相關保障或保護措施。   三、鑑於校園是學生接受心理健康服務之主要場域,並依據學生輔導法,各級學校應配置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此外,考量近年校園安全問題頻傳,教育部針對自殺防制推動校園自我傷害防制措施,加強校園心理輔導、編印自我傷害防治手冊,並持續推動校園物質濫用防制工作,爰於第二項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增訂校園需建立之心理健康服務項目。另考量除學生外,學校教職員工之心理健康需求亦須被重視,惟教職員工之服務依據係本於職場心理健康促進,與學生有所不同,爰第二項之服務對象增列「教職員工」,並修正為分別提供心理健康相關服務,以符合實務現況與需求;為落實CRPD之理想,增列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於不違反比例原則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   四、考量現行實務運作,關於學校心理衛生教育課程綱要之訂定,係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徵詢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而非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訂定,爰將第三項之「會同」修正為「會商」。

  • 主管機關名詞
(0791123 制定)

一、詮釋本法所稱社區復健之意義。   二、精神疾病患者不同於一般疾病患者,必需有社區復健之治療,協助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以免危害社會安寧。如庇護性工作場、中途之家或社區復健中心等,均係提供社區復健之場所。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11111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合併修正,並分二項規定中央及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二、基於憲法第七條平等權與第一百五十九條受教權,第一項定明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對於學生之心理健康促進有相關保障或保護措施。   三、鑑於校園是學生接受心理健康服務之主要場域,並依據學生輔導法,各級學校應配置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此外,考量近年校園安全問題頻傳,教育部針對自殺防制推動校園自我傷害防制措施,加強校園心理輔導、編印自我傷害防治手冊,並持續推動校園物質濫用防制工作,爰於第二項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增訂校園需建立之心理健康服務項目。另考量除學生外,學校教職員工之心理健康需求亦須被重視,惟教職員工之服務依據係本於職場心理健康促進,與學生有所不同,爰第二項之服務對象增列「教職員工」,並修正為分別提供心理健康相關服務,以符合實務現況與需求;為落實CRPD之理想,增列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於不違反比例原則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   四、考量現行實務運作,關於學校心理衛生教育課程綱要之訂定,係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徵詢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而非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訂定,爰將第三項之「會同」修正為「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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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第 6 條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學校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與宣導、學生受教權益維護、教育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精神衛生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精神衛生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