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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精神衛生法 第 6 條

  1. 1.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學校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與宣導、學生受教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及友善支持學習環境之建立。
  2. 2.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與執行各級學校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依學生及教職員工心理健康需求,分別提供心理健康促進、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或其他心理健康相關服務,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建立友善支持學習環境,並保障其受教權益。
  3.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心理衛生教育課程內容,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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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6條要求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提供學校心理健康促進、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與自殺防治等服務,並進行必要之合理調整。

Q · 孩子在學校情緒撐不下去,學校只說再觀察,我能要求什麼?

依精神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各級學校必須依學生及教職員工需求提供心理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等服務,並在不造成過度負擔的範圍內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學校不能用「制度上沒有」回應有真實需求的學生;若學校敷衍,可向縣市教育局申訴,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發文要求學校說明處理。

白話解讀

孩子在學校情緒不對勁,你跟學校反映,得到的回覆是「我們會再觀察」「可能是青春期」「現在小孩都這樣」。這個落差有一個法律上的名字:學校沒有履行第6條的法定服務義務。這條把校園的精神健康服務從「學校的善意」轉化為「教育主管機關的責任」。所有級別的學校(國小到大學)都被涵蓋。學生和教職員工都有權利。具體服務包括:心理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最關鍵的是第2項那句「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合理調整」這四個字源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它的意思是:學校不能用「制度上不允許」把有精神疾病的學生擋在門外。考試方式可以調整,上課方式可以調整,出席要求可以調整。前提是有真實的需求,而不是學校單方面說「不方便」就拒絕。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6 條為校園心理健康服務的組織性規範,課予中央與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規劃、執行學校心理健康促進與精神疾病防治的職責,明列九類應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務(含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自殺防治等),並引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合理調整」概念,要求學校在合理範圍內調整評量與出席方式以保障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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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孩子在學校情緒不穩,學校只說再觀察,我能要求什麼?

依精神衛生法第6條第2項,學校必須提供心理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等具體服務。實務上應書面提出申請、要求依第6條提供合理調整方案並索取收文回執,書面紀錄成立後校方責任會被檢視,這個壓力會逼學校積極處理。

Q2孩子有精神疾病,學校可以因此退學或記過嗎?

不可以。第2項明文要求在不造成過度負擔下進行合理調整、建立友善支持學習環境並保障受教權益。退學或剝奪受教權違反本條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0條(禁止歧視)。合理調整源自CRPD,學校不能用「制度上沒有」回應,可向縣市教育局申訴並主張歧視。

Q3精神衛生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提供什麼服務?

心理健康促進、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共九類,學生與教職員工都涵蓋。

Q4合理調整是什麼意思?

源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指在不造成過度負擔下調整評量、上課與出席方式,讓有精神或學習障礙的學生平等就學。

Q5誰是各級教育主管機關?

中央是教育部(規劃監督),地方是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規劃執行並直接監督學校)。

Q6第6條跟學生輔導法差在哪?

第6條是精神疾病防治與心理健康服務的母法義務,學生輔導法則建立發展性、介入性、處遇性三級輔導的執行體制。

Q7孩子在學校精神狀況不好怎麼申請協助?

書面向輔導室提出需求並引用第6條合理調整 → 索取收文回執 → 啟動三級輔導四方協商。

Q8學校敷衍怎麼進一步申訴?

向學校所在縣市教育局提書面申訴,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對學校發文要求說明與改善。

Q9怎麼證明學校沒有提供服務?

保留書面申請、收文回執、會議紀錄、往來郵件,口頭溝通無法事後舉證。

Q10申訴或救濟要花錢嗎?

向教育局申訴本身免費;若涉及退學等須循行政救濟,訴願與行政訴訟有規費但相對低。

Q11第6條 vs 身權法第40條哪個保障受教權?

第6條課予學校提供服務與合理調整的積極義務,身權法第40條則從禁止教育歧視的角度提供救濟,兩者可併行主張。

Q12找學校 vs 找縣市教育局哪個有效?

校內可直接調整但依學校積極度差異大;縣市教育局有具體管考權,發公文壓力大、回應品質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管道適用時機處理權力回應品質
校內輔導室/學務處問題初期、需要校內調整直接提供服務與合理調整依學校積極度差異大
縣市教育局學校敷衍、需上層施壓對轄區學校有具體管考權發公文要求學校說明,壓力較大
教育部政策性或跨縣市議題規劃與監督,非直接管考個案個案上通常不如地方教育局即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障害者差別解消法(合理的配慮)/学校保健安全法
🇰🇷 韓國장애인차별금지법 제14조(교육 정당한 편의 제공)/학교보건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十六条(学校心理健康教育)
🇩🇪 德國UN-BRK Art. 24(inklusive Bildung)i.V.m. § 2 BGG(angemessene Vorkehrungen)
🇫🇷 法國CIDPH art. 24 + Code de l'éducation art. L.111-1(école inclusive)
🇺🇸 美國Section 504 Rehabilitation Act 1973 + ADA Title II(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in scho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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