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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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 一、心理健康促進之方案規劃、宣導及執行。 二、精神疾病預防、治療與資源布建之規劃、宣導及執行。 三、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及社區支持服務之執行。 四、中央訂定之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 五、對病人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 六、病人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七、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 八、病人家庭支持服務之執行。 九、病人強制住院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之執行。 十、病人資料之蒐集、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 十一、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
- 2.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時,應視需要整合衛生、社政、教育、勞政、警政、消防及其他相關資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5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掌理轄區12項職責,含病人經濟救助、家庭支持服務、強制住院執行及精神照護機構督導。
Q · 家人有精神疾病,可以找縣市政府幫忙嗎?
可以,地方主管機關有12項法定職責
依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1項,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衛生局、社會局)掌理12項職責,包括第3款經濟救助與長期照顧、第8款家庭支持服務(喘息、家屬團體)、第9款強制住院之執行、第11款精神照護機構督導。第2項並要求整合衛生、社政、教育、勞政、警政、消防資源。家屬是政府的服務對象,不是只能自己硬扛。
白話解讀
家裡有人罹患精神疾病的家屬,很多人扛到崩潰才知道一個事實:你住的縣市政府,對病人和家屬有 12 條白紙黑字的法定義務。不是「申請看看」,不是「看政府心情」,是法律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的衛生局、社會局)本來就該做的事。包括病人經濟救助、社會救助、長期照顧、社區支持服務、家庭支持服務、強制住院的執行、病人保護業務。最後幾項是很多家屬一輩子都沒聽過的:第九款明文「病人強制住院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之執行」是地方主管機關職責,不是家屬要自己想辦法把不肯就醫的人送到醫院。第七款的「病人保護業務」是當你家人被機構虐待、被歧視、權益受損時,地方政府要動的。第八款的「家庭支持服務」包括喘息服務、家屬團體,是讓你不會崩潰的緩衝機制。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事:你不是一個人在扛。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5條為地方主管機關職責的組織性規範,明列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心理健康促進、病人經濟救助、福利服務、家庭支持、病人保護、強制住院執行及精神照護機構督導等12項轄區職責,並要求跨局處資源整合,構成地方政府精神衛生服務義務的核心依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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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裡有精神病人但我沒辦法照顧,能找政府幫忙嗎?
可以。第1項第3款規定地方政府提供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及社區支持服務,第8款規定家庭支持服務(喘息、家屬團體、個案管理)。內行人提示:直接打你住的縣市衛生局心理健康或精神衛生科,引用「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8款」會立刻提升處理層級。
Q2強制住院只能家屬自己想辦法把人送過去嗎?
不是。第1項第9款明確規定強制住院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的執行是地方主管機關職責。家屬的角色是通報,不是親自押人。內行人提示:可同時請求警察消防協助(第8條第2項),三方一起到場效率最高。
Q3我家附近的精神照護機構好像在虐待病人怎麼辦?
第1項第11款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是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職責,包括公立和私立機構。內行人提示:申訴時附具體證據(照片、錄音、目擊者證詞、就診紀錄),衛生局收到具體事證後依法必須限期派員稽查,並可廢止機構許可。
Q4精神衛生法第5條是什麼?
規定縣市政府對精神病人與家屬的12項法定職責,是地方政府服務義務的法源,111年修正由5項擴增為12項。
Q5地方主管機關12項職責有哪些?
含心理健康促進、經濟救助與長照、病人保護、家庭支持服務、強制住院執行、機構督導等12款,並要求跨局處資源整合。
Q6什麼是家庭支持服務?
第8款規定的法定業務,包括喘息服務、家屬支持團體、個案管理與心理諮商,由縣市衛生局提供。
Q7地方主管機關指的是哪個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務窗口是衛生局心理健康(精神衛生)科與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Q8家人精神病不肯就醫怎麼辦?
達強制住院條件時透過醫師或警消通報,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第9款執行,家屬不需自行押送。
Q9怎麼申請精神病患家庭支持服務?
撥打縣市衛生局精神衛生科,引用第5條第1項第8款申請喘息服務、家屬團體與個案管理。
Q10向衛生局申訴機構虐待要準備什麼?
附具體證據(照片、錄音、目擊者證詞、就診紀錄),依第11款衛生局必須限期派員稽查。
Q11陳情書怎麼寫才有效?
明確寫「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款」並要求14天內書面回覆,使流程進入正式行政列管。
Q12中央(第4條)和地方(第5條)職責差在哪?
中央訂政策、法規與方案框架,地方負責執行並依轄區需要訂自治法規,直接面對個案的是地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entral art4 | Local art5 |
|---|---|---|
| 規範對象 |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
| 核心角色 | 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 | 政策之執行與轄區自治法規訂定 |
| 強制住院 | 制度設計與審查機制 | 第9款: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之執行 |
| 家屬窗口 | 不直接面對個案 | 第8款:家庭支持服務直接窗口 |
| 資源整合 | 跨部會政策協調 | 第2項:整合衛生社政教育勞政警政消防 |
Central art4
- 規範對象
-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核心角色
- 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
- 強制住院
- 制度設計與審查機制
- 家屬窗口
- 不直接面對個案
- 資源整合
- 跨部會政策協調
Local art5
- 規範對象
- 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 核心角色
- 政策之執行與轄區自治法規訂定
- 強制住院
- 第9款: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之執行
- 家屬窗口
- 第8款:家庭支持服務直接窗口
- 資源整合
- 第2項:整合衛生社政教育勞政警政消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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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791123 制定)
本法所稱病人,係指精神疾病患者。 本法所稱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立法理由一、詮釋本法所稱病人及嚴重病人之意義。 二、精神疾病病情有輕重,為免嚴重者危害自己或他人,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章第二節定有特別防治之明文,故於本條第二項詮釋「嚴重病人」之意義。
(0960605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人口及醫療資源分布情形,劃分醫療責任區域,建立區域精神疾病預防及醫療服務網,並訂定計畫實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關於推行業務經費不足之補助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統一規定。
(1111129 全文修正)
地方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 一、心理健康促進之方案規劃、宣導及執行。 二、精神疾病預防、治療與資源布建之規劃、宣導及執行。 三、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及社區支持服務之執行。 四、中央訂定之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 五、對病人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 六、病人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七、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 八、病人家庭支持服務之執行。 九、病人強制住院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之執行。 十、病人資料之蒐集、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 十一、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時,應視需要整合衛生、社政、教育、勞政、警政、消防及其他相關資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重複用語、精簡條文,刪除原條文各款之「事項」一詞,並列為第一項。另各款修正說明如下: (一)為彰顯對人民心理健康促進之重視,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將原條文第一款之心理健康與精神疾病防治分列為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酌修文字。 (二)原第二款移列為第四款,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事項,酌修文字。 (三)原第三款至第五款移列為第五款至第七款,並酌修文字,於第六款擴大規劃受訓之服務相關專業人員之範圍。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增訂規劃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服務之掌理事項,並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增訂第三款及第八款,包括病人個人照顧、社會參與及家庭支持三大面向之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五)增訂第九款,對於病人因必要時所為之強制住院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措施,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協調各單位提供服務,促進其管理及執行業務。 (六)原第六款移列為第十款。為掌握社區精神流行病學之現況,以了解社區之需求,規劃與推動因地制宜之精神衛生行政制度,達成「促進民眾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精神疾病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之政策目標,即時回應病人需求,提供轉介及串聯各項服務資源,以提供連續性服務,有必要蒐集心理健康與精神疾病相關之生物、心理及社會資料,並建立地方層級資料庫,爰修正第十款。 (七)原第七款修正移列為第十一款。 (八)原第八款移列至第十二款,所定其他有關掌理事項增列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 三、增訂第二項,考量第一項規定涉及多種服務提供及局處單位,爰定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時,應整合各項相關資源,以提供多元化服務;其中,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業務,係依據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辦理相關業務事宜,以保障病人權益,達到友善社會、家庭支持與精進病人社區生活品質,併予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一、詮釋本法所稱病人及嚴重病人之意義。 二、精神疾病病情有輕重,為免嚴重者危害自己或他人,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章第二節定有特別防治之明文,故於本條第二項詮釋「嚴重病人」之意義。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關於推行業務經費不足之補助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統一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重複用語、精簡條文,刪除原條文各款之「事項」一詞,並列為第一項。另各款修正說明如下: (一)為彰顯對人民心理健康促進之重視,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將原條文第一款之心理健康與精神疾病防治分列為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酌修文字。 (二)原第二款移列為第四款,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事項,酌修文字。 (三)原第三款至第五款移列為第五款至第七款,並酌修文字,於第六款擴大規劃受訓之服務相關專業人員之範圍。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增訂規劃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服務之掌理事項,並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增訂第三款及第八款,包括病人個人照顧、社會參與及家庭支持三大面向之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五)增訂第九款,對於病人因必要時所為之強制住院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措施,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協調各單位提供服務,促進其管理及執行業務。 (六)原第六款移列為第十款。為掌握社區精神流行病學之現況,以了解社區之需求,規劃與推動因地制宜之精神衛生行政制度,達成「促進民眾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精神疾病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之政策目標,即時回應病人需求,提供轉介及串聯各項服務資源,以提供連續性服務,有必要蒐集心理健康與精神疾病相關之生物、心理及社會資料,並建立地方層級資料庫,爰修正第十款。 (七)原第七款修正移列為第十一款。 (八)原第八款移列至第十二款,所定其他有關掌理事項增列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 三、增訂第二項,考量第一項規定涉及多種服務提供及局處單位,爰定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時,應整合各項相關資源,以提供多元化服務;其中,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業務,係依據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辦理相關業務事宜,以保障病人權益,達到友善社會、家庭支持與精進病人社區生活品質,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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