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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精神衛生法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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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提供醫療或未協助就醫者,處其代表人或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84條規定,醫療機構違反第46條未提供醫療或未協助就醫者,處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六千至三萬元罰鍰,罰的是負責人個人而非機構。

Q · 精神病人被醫院拒收,誰要被罰?

罰的是負責人個人,不是機構,六千到三萬元

依精神衛生法第84條,醫療機構違反第46條(不得拒絕提供醫療、應協助就醫)而未提供醫療或未協助就醫者,處其「代表人或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重點是罰責落在院長、診所主任、機構負責人這些有名有姓的個人,而非機構,立法者以個人責任突破機構的營業考量。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畫面:一個正在精神危機中的人出現在醫院或診所門口,醫療機構卻說「我們這裡不收這種的」,把人趕走或拒絕協助轉診。第84條就是專門對付這種事的:違反第46條的「不得拒絕提供醫療或拒絕協助就醫」規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面臨六千到三萬罰鍰。注意這條的特別之處:罰的不是機構本身,是「代表人或負責人」,也就是醫院院長、診所主任、機構負責人這些有名有姓的個人。這代表立法者知道,拒收精神病人很多時候是上面下的指令或預設的潛規則,所以直接讓決策者個人扛責任。對精神病人和家屬來說,這條是你被「踢皮球」時的法律武器。對醫療機構的決策者來說,這條是貼在你辦公桌上的一張提醒:你的「不便處理」會直接變成你個人的罰單。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84條為行政罰則條文,針對醫療機構違反第46條第1項(不得拒絕提供醫療)或第2項(協助就醫義務)而未提供醫療或未協助就醫之情形,對其代表人或負責人科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將拒收精神病人的責任由機構決策層級個人承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急診醫院說「我們沒有精神科」直接叫我載去別家可以嗎?

不可以單純這樣處理。即使該醫院沒有精神科專科,依精神衛生法第46條第2項仍有協助就醫義務,包括聯絡有精神科的醫院確認可收治、提供轉診資訊、必要時穩定生命徵象後再轉。直接叫家屬自己想辦法是違法的,可向衛生局檢舉,由負責人承擔罰責。

Q2精神科診所說「今天額滿了,明天再來」算拒絕嗎?

看狀況。非緊急的常規門診額滿,要求改期通常是合理的營運管理;但若病人有立即危險或明顯需要評估,診所應協助轉介或聯絡其他可收治機構,不能單純打發走。判斷關鍵是病人當下狀況,務必把混亂、攻擊性、自傷意念等急性表現清楚告知並請對方記錄。

Q3罰六千到三萬是不是太輕了?

從金額看確實不重,但本條真正威力在於罰的是負責人個人而非機構,會在裁罰紀錄上留下個人違規紀錄,影響日後執業評鑑、健保特約、機構評鑑。對院長而言,個人累積違規紀錄比一次性的高額機構罰款更傷職涯,嚇阻力遠超過金額本身。

Q4精神衛生法第84條罰多少?

處代表人或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罰的是個人不是機構。

Q584條罰的是醫院還是負責人?

罰的是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如院長、診所主任、機構負責人,會留下個人違規紀錄。

Q6什麼叫協助就醫義務?

縱使自身無法收治,仍須協助轉介、提供轉診資訊、必要時先穩定生命徵象,規定在第46條第2項。

Q784條跟拒絕急救罰則差在哪?

84條源自精神衛生法第46條專門針對精神病人就醫;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則是一般急救不得拒絕。

Q8被醫療機構拒收怎麼檢舉?

保全書面/錄音拒絕理由 → 撥119或衛生局緊急協調 → 送至願收治機構 → 向衛生局心理衛生科檢舉違反第46條。

Q9檢舉要準備哪些證據?

日期、時間、機構全名、負責人姓名、拒絕經過、在場人員,最好附上書面或錄音的拒絕說明。

Q10檢舉成立後機構會被罰多少?

對負責人科處六千至三萬元罰鍰,並留下個人違規紀錄影響評鑑與健保特約。

Q11檢舉有沒有時間限制?

行政罰鍰裁處時效為3年(行政罰法第27條),越早檢舉證據越完整。

Q12精神衛生法84條 vs 緊急醫療救護法36條哪個適用?

對象是精神病人的就醫拒絕走精神衛生法第46條、第84條;一般病人急救拒絕走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可能競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規範內容違反態樣罰則依據
第46條第1項不得拒絕提供醫療主動趕人、選擇性拒收特定病人類型第84條(罰負責人6千-3萬)
第46條第2項協助就醫義務不協助轉介、不提供轉診資訊、不先穩定生命徵象第84條(罰負責人6千-3萬)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醫院不得無故拒絕急救拒絕急救一般病人緊急醫療救護法罰則

規範內容

第46條第1項
不得拒絕提供醫療
第46條第2項
協助就醫義務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
醫院不得無故拒絕急救

違反態樣

第46條第1項
主動趕人、選擇性拒收特定病人類型
第46條第2項
不協助轉介、不提供轉診資訊、不先穩定生命徵象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
拒絕急救一般病人

罰則依據

第46條第1項
第84條(罰負責人6千-3萬)
第46條第2項
第84條(罰負責人6千-3萬)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
緊急醫療救護法罰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医師法第19条第1項(応招義務:正当な事由がなければ診療を拒んではならない)
韓國의료법 제15조 제1항(진료거부 금지)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1110-3(refus de soins 之禁止)
美國EMTALA, 42 U.S.C. § 1395dd(急診不得拒絕治療與穩定義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11129 全文修正)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提供醫療或未協助就醫者,處其代表人或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條次調整修正援引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111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條次調整修正援引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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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第 84 條規定:「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提供醫療或未協助就醫者,處其代表人或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精神衛生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精神衛生法第 8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