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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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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照護機構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除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85條為兩罰規定:機構違反本法受罰時,實際執行的行為人亦依同條同級距處以罰鍰,組織與個人各自負責。

Q · 機構被罰,承辦的員工也要被罰嗎?

會。精神衛生法第85條兩罰規定,行為人收同額罰單

依精神衛生法第 85 條,精神照護機構違反本法而依第七十七、八十一或八十二條受罰時,主管機關會「另外」對實際執行的行為人,依同一條文、同一級距處以罰鍰。這是「兩罰規定」:機構是法人、行為人是自然人,兩個獨立主體各自承擔責任,不是雙重處罰。前提是行為人依行政罰法第七條須有故意或過失,「奉命行事」不當然免責,但可作為減輕情節的主張。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律罰機構就是罰機構,罰行為人就是罰行為人?這條告訴你:兩個可以一起罰。精神照護機構違反規定(例如違反通報義務、違反住院程序、違反隱私保護),主管機關除了開罰單給機構本身,還會「另外」對實際做這件事的人(例如承辦的護理師、值班醫師、執行長照業務的個案管理員)開一張同等金額的罰單。這在行政罰法裡叫「兩罰規定」,不是雙重處罰,而是法律刻意讓「組織」和「個人」分開承擔責任。為什麼?因為如果只罰機構,員工會覺得「反正是公司賠錢」;如果只罰個人,機構會把員工推出去當擋箭牌。兩個一起罰,誰都跑不掉。對你來說,如果你是機構員工,這條提醒你:上面叫你做的違法事項,你照做,自己也會被罰。

法律定性

兩罰規定,是行政罰法上將「組織責任」與「個人責任」並行處罰的設計。精神衛生法第 85 條規定,精神照護機構違反本法受罰時,對實際執行的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相同之罰鍰。其立法目的在避免員工以「公司負責」卸責、亦避免機構將員工推出頂罪,使監督者與執行者各自承擔自己的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主管叫我做的,我也要被罰嗎?

會。本條配合行政罰法第七條,只要你有故意或過失就要負責。奉命行事不是免責理由,但可作為減輕情節的主張。實務提示:主管當場交辦違法事項時,立刻用LINE或Email回覆質疑並留存,日後可主張過失輕微爭取最低額度甚至免罰。

Q2機構被罰之後,我個人的罰鍰金額會比較少嗎?

不會。本條明文「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行為人與機構用同一條文、同一級距處罰,不按比例縮減。實務提示:因金額相同,行為人個人的訴願動機通常比機構更強,過失輕微或主觀無認知的案件翻案空間相對較高。

Q3為什麼可以一個事件罰兩個人?這不是雙重處罰嗎?

不是。憲法禁止的是同一主體因同一行為被罰兩次。本條罰的是機構(法人)和行為人(自然人)兩個不同主體,各自承擔自己那份責任。實務提示:訴願書不要主張雙重處罰違憲,這個論點幾乎不會被採納,應改主張個人無故意過失或情節輕微應減免。

Q4精神衛生法第85條是什麼?

是兩罰規定,機構違反本法依第77、81、82條受罰時,實際執行的行為人也要被處以同等罰鍰,組織與個人各自負責。

Q5什麼是兩罰規定?

機構(法人)與行為人(自然人)因同一違規事件各自獨立受罰的制度,立法目的是不讓員工躲在公司後面、也不讓機構推員工頂罪。

Q6哪些機構算精神照護機構?

不只精神科醫院,長照機構、社區關懷據點、日間照顧中心,只要符合精神照護機構定義皆適用本條。

Q7行為人指的是誰?

實際執行違規行為的承辦人,如承辦護理師、值班醫師、個案管理員,須有故意或過失才受罰。

Q8被機構連帶開罰怎麼辦?

先確認自己有無故意過失,蒐集奉命行事的書面證據,30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且與機構分開救濟。

Q9員工怎麼自保不被連帶處罰?

主管交辦灰色地帶事項時,當場用LINE或Email留下質疑紀錄,作為主觀無故意過失的關鍵證據。

Q10行為人的罰鍰金額怎麼算?

依轉接條文同級距:經第77條為6萬至30萬,經第81、82條為3萬至15萬,不按比例縮減。

Q11怎麼證明自己沒有故意過失?

提出曾質疑、反對的LINE、Email、會議紀錄,或證明已盡注意義務、違規係他人決策所致。

Q12兩罰規定 vs 雙重處罰差在哪?

雙重處罰是同一主體被罰兩次(違憲);兩罰是機構與行為人兩個不同主體各罰一次(合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機構行為人
處罰對象精神照護機構(法人)實際執行的承辦人員(自然人)
法律依據第77/81/82條本文第85條轉接同條罰鍰
罰鍰級距與行為人相同級距與機構相同級距(不縮減)
責任要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須有故意或過失(行政罰法第7條)
救濟程序獨立提訴願獨立提訴願,不與機構共用

機構

處罰對象
精神照護機構(法人)
法律依據
第77/81/82條本文
罰鍰級距
與行為人相同級距
責任要件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救濟程序
獨立提訴願

行為人

處罰對象
實際執行的承辦人員(自然人)
法律依據
第85條轉接同條罰鍰
罰鍰級距
與機構相同級距(不縮減)
責任要件
須有故意或過失(行政罰法第7條)
救濟程序
獨立提訴願,不與機構共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両罰規定(各種業法に共通する行為者処罰に加えて法人を処罰する構造)
韓國양벌규정(행위자 외에 법인에게도 벌금형을 부과)
中國双罚制(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并处)
德國Verbandsgeldbuße nach § 30 OWiG i.V.m. § 9 OWiG
法國Responsabilité pénale des personnes morales, art. 121-2 du Code pénal
美國Responsible Corporate Officer doctrine(United States v. Park, 421 U.S. 658)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11129 全文修正)

精神照護機構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除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條次調整修正援引條次。

(111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條次調整修正援引條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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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第 85 條規定:「精神照護機構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除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精神衛生法第 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精神衛生法第 8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