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精神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仍予無故留置。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第一項保護病人權益規定。 三、醫療機構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將嚴重病人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四、精神照護機構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全日住院病人擅自離開該機構時,未通知病人之家屬或保護人,或病人行蹤不明時,未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精神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仍予無故留置。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第一項保護病人權益規定。 三、醫療機構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將嚴重病人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四、精神照護機構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全日住院病人擅自離開該機構時,未通知病人之家屬或保護人,或病人行蹤不明時,未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