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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精神衛生法 第 83 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洩漏應保密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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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83條規定,違反第51條第4項洩漏精神病人應保密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Q · 別人把我的精神科病史說出去,可以告嗎?

依精神衛生法第83條,違反第51條第4項規定洩漏應保密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應保密資料範圍很廣,從就診紀錄、診斷書到「某某人是這裡的病人」這個事實本身都算。本條不要求洩漏者有惡意,閒聊、好奇、八卦只要洩漏即違法。發現外流時可向地方衛生局精神衛生科檢舉,並同步保留民事求償權。

白話解讀

在台灣,「他得過精神病」這句話一旦從錯誤的人口中說出,可能毀掉一個人的職涯、婚姻、社交圈。第83條保護的就是這條資訊紅線:精神病人的資料被洩漏,洩漏者面臨二萬到十萬罰鍰。這條看起來是針對機構,但實務上常牽涉的是醫療人員、行政人員、社工、甚至志工。第51條第四項所稱「應保密之資料」範圍很廣,從就診紀錄、診斷書、住院期間的對話內容,到「某某人是這裡的病人」這個事實本身。在你以為「隨口問問同事一句」「LINE 群組裡分享一下」很無害的時候,這條法律提醒你:對方的人生可能正在因為你的隨口而崩塌。對病人和家屬來說,這條也是你的盾牌:當你發現自己的病史外流時,這條罰鍰是事後追究的起點。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83條為行政罰則性規範,針對違反同法第51條第4項保密義務、洩漏精神病人應保密資料之行為人,課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保護客體為精神病人之就診紀錄、診斷資訊及就醫事實,義務主體涵蓋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與社工人員,不以行為人具惡意為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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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親戚一直問我是不是看了精神科,我能怎麼處理?

你完全沒有義務告訴任何人。法律上你的精神就醫紀錄是受第83條保護的敏感資料。如果親戚的資訊來自醫療管道(櫃台、護理師、認識的醫師),那條管道的洩漏者就違法。你可以反問「你怎麼知道的」,如果追溯到醫療人員,這就是檢舉切入點。

Q2保險公司要我簽病歷調閱授權書,要怎麼簽才安全?

三個原則:限期間(只授權跟理賠相關的就診期間)、限機構(只授權特定醫療機構紀錄)、限用途(只供本次理賠審核)。授權書越窄越好。要求業務員提供限制版授權書,他們其實有,只是預設不會主動拿出來。

Q3我是公司HR,員工的精神就醫資訊我能告訴主管嗎?

不能。即使基於善意也不行。職場精神就醫資訊屬個資法第6條特種個資與精神衛生法第51條雙重保護,除非員工書面同意,連主管都不能告知。請病假只能要求醫師證明「需要休養」,不能要求說明病名或具體診斷。

Q4精神衛生法第83條是什麼?

針對洩漏精神病人應保密資料的行政罰則,違反者處二萬到十萬元罰鍰,是病人病史隱私的法律圍籬。

Q5什麼算「應保密之資料」?

依第51條第4項,範圍很廣,從就診紀錄、診斷書、住院對話,到「某某人是這裡的病人」這個事實本身。

Q6誰會受第83條規範?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人員、社工,甚至透過職務獲知資訊的志工,洩漏即可能觸法。

Q7精神衛生法第83條跟刑法洩密罪差在哪?

第83條是行政罰鍰(賠錢給國庫),刑法第316條是刑事責任(可判刑),同一行為可能兩者併存。

Q8發現精神科病史被外流怎麼辦?

蒐集人證與書面證據 → 追溯原始來源 → 向地方衛生局精神衛生科檢舉 → 同步保留民事求償權。

Q9怎麼證明是某個醫療人員洩漏的?

追問外流者「你怎麼知道的」,循線回推到原始管道,蒐集對話紀錄、證人證言作為檢舉依據。

Q10簽病歷調閱授權書怎麼簽才安全?

把握限期間、限機構、限用途三原則,要求對方提供限制版授權書,越窄越好。

Q11病史外流的民事求償時效多久?

知有損害起2年內、自損害發生起10年內提出(民法第197條),行政罰鍰時效則為3年。

Q12精神衛生法第83條 vs 個資法第6條哪個用?

兩者可併存。個資法第6條是特種個資的上位框架,第83條是精神病人資料的特別罰則,可一併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sych_health_83pdpa_6criminal_316
責任類型行政罰鍰(2-10萬)行政罰/民事/刑事併存刑事(醫療人員洩密罪)
主觀要件不問惡意,洩漏即罰視違反態樣須無故洩漏
保護客體精神病人應保密資料病歷等特種個資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
處罰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衛生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134条(秘密漏示罪)/精神保健福祉法上の守秘義務
🇰🇷 韓國형법 제317조(업무상비밀누설죄)/의료법상 비밀누설 금지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泄露精神障碍患者隐私之法律责任)
🇩🇪 德國§ 203 StGB(Verletzung von Privatgeheimnissen)/DSGVO Art. 9(Gesundheitsdaten)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6-13(violation du secret professionnel)
🇺🇸 美國HIPAA Privacy Rule(45 CFR §164)/42 CFR Part 2(精神與物質使用診療紀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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